受過工傷的職工能被單位辭退嗎?
溫寶成:2001年初,我被一家加工企業聘用,后來發生工傷并得到工傷認定,經鑒定為九級傷殘。去年,單位經濟效益不好,總想將我們這些入職早、工資高的老職工辭掉。我因工傷導致的腦部舊傷發作,從今年春節后開始休病假。請問:像我這種情況,單位能與我解除勞動關系嗎?若被辭退,我能得到多少賠償?
胡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從您說的情況來看,您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九級傷殘,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上述規定,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不好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您與單位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或者您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您有權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補助金額均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6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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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網友爆出自己因上月業績考核在企業中排名倒數第一,而遭到老板的辭退。該網友一邊滿腹委屈,一邊問詢,“企業實行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嗎?”對此,網友們紛紛給出答案,有人認為這是優勝劣汰,有人認為這是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針對此話題,記者傾聽了很多職工和企業管理者的看法,同時,采訪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鵬,他還在懷柔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服務。
職工觀點:
1:工作沒有安全感
“末位淘汰。”聽到這樣的制度職工文雯很驚訝,“這也太殘忍了,職工工作得太沒有安全感了。”
文雯是一名醫藥公司的銷售代表,她告訴記者,業績排名僅僅反映了一個周期職工的工作情況,而在這個周期中,可能存在很多客觀因素,如果僅僅是因為某一個月的業績排名不高,就慘遭淘汰,對這名職工也太不公平了。
文雯說,她沒有遭遇過“末位淘汰制度”,但從以往的工作經驗來看,每年的春節前后,銷售額差距都非常懸殊,如果因為春節前業績不高,而淘汰,就不會再看到春節后較之其他月份兩倍的高業績。“末位淘汰制度并不完全科學。”這是文雯態度。
2:優勝劣汰可以理解
“末位淘汰就是優勝劣汰,自然法則,可以理解。”職工劉媛媛說,“其實,從不適合勝任的崗位上淘汰下來,企業可以安排職工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如果直接辭退,應該不合法吧?”
對于自己的說法,劉媛媛也感到有些含糊,但她堅持認為,優勝劣汰的有益之處不容忽視,職場應該存在這種競爭壓力,企業應該存在相應的管理制度,讓職工崗位流動起來,同時,也應該為淘汰出崗位的職工,提供通過努力重返崗位的通道。
但對退末位直接淘汰出企業,劉媛媛就不能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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