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吃住在公司的加班工資起紛爭
保安老劉吃住都在公司,同時還有兼職,原本以為公司多少應該支付點加班工資,結果卻分文未得。據老劉反映,他是外來務工人員,在一家物業公司工作,主要負責小區內一幢居民樓的保安工作。門衛室有兩間房間,外間是他上班的地方,里間就是公司給他安排的宿舍。平時從早上6點到晚上10點,他就在門衛室上班,還有上、下午各一次巡查。晚上10點后一直到第二天早上6點,他都可在門衛室里間休息,但如果遇有突發事件他還是要起來處理的。一日三餐,他都是在門衛室里用電爐自己燒煮。可以說,他每天的工作生活都在這門衛室里。另外,公司還安排了一份夜間電梯報修的工作給他,一旦晚上樓里的電梯發生故障了,他要立即通知相關人員前來維修。雖然工作不算太累,可每月才2500元都不到的工資是不是少了點?畢竟他幾乎全天都在門衛室里。他聽說,每周只要工作40小時,超出部分都要算加班。現在他全年無休,怎么從來沒有加班費?他隨即去公司人事部詢問加班費的事。可人事回答,像他這樣的情況是沒有加班費的,因為公司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他平時只是住在宿舍,公司既沒有對他考勤也沒有要求他全天都不能離開門衛室。他外出買菜、燒飯燒菜、吃飯甚至辦私事等等時間扣除后,并沒有什么超時。他當保安,公司給的工資還略高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而夜間電梯報修工作屬于他的兼職,公司也給了300元補貼,哪還有加班費?老劉糊涂了,不知道該如何反駁。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首先,《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其次,就餐、買菜和睡覺等時間算工作時間嗎?就餐時間原則上屬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勞動者自由支配的休息時間。我國對就餐時間的長短尚無法律規定,應由雙方約定,或通過集體合同、規章制度加以規定。但根據特定工作崗位的性質結合勞動者就餐時間段的自由支配度,如果生產工作不容間斷的,當班員工相互調劑在工作中就餐,應算作工作時間。然而,外出買菜、辦私事等時間是不能算作工作時間的。晚間可休息,在崗能否算加班也是有爭議的。有的認為,可算值班;有的則認為可以算一半時間。這要看雙方質證了。最后,如何計算加班費?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法律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300%)。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尹律師指出,類似情況在保安行業中確實存在,規范的做法是,提供特殊工時的批文讓職工過目,同時嚴格考勤制度,超出部分算加班。至于吃住等時間的計算,應在合同中約定清楚,避免紛爭。這樣也能防止單位混淆概念、打統賬來逃避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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