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補貼到底如何“發”與“扣”?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官方解釋,津貼一般可以分為五大類別:一是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二是保健性津貼;三是技術性津貼;四是年功性津貼;五是其他津貼。張佶指出,津貼一般與履行本職崗位的特殊性有關。補貼則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張佶告訴記者,這與津補貼的性質、本單位薪酬福利制度、單位性質有關。機關事業國有企業單位不得隨意亂發。
2013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31號公布《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其中明令禁止了一些違規發放津補貼的情形:(一)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的;(二)超過規定標準、范圍發放津貼補貼的;(三)違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務員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類獎金的;(四)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的;(五)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的;(六)違反《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規定,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的;(七)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八)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等形式發放津貼補貼的;(九)違反規定使用工會會費、福利費及其他專項經費發放津貼補貼的;(十)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的;(十一)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的;(十二)其他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的。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之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但同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明確了: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當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過,張佶指出,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說起津補貼,有人習慣稱其為“蚊子肉”,這不僅是因為津貼補貼在工資總數中占比并不算大,更是對其發放標準滯后,難以起到實際作用的一種無奈“嘲諷”。張告佶訴記者,比如常見的夜班津貼:目前上海執行的夜班津貼標準還是1995年的政策,其數額距今已21年未漲,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津貼標準僅為4.4元。
“這些津補貼標準都是十幾年前制定的,當時的工資基本上是計劃經濟下的工資分配體制。進入到市場經濟時代后,人力資源配置更加廣泛地市場化,我們對于工資的分配方式也采用了市場化的分配手段。當年的工資是需要由行政指導來完成的,而現在則更多由市場來評價指導。市場會通過它的方式來調解用人單位對于這些崗位的額外薪酬分配。”張佶分析道。不過,張佶同時表示,大家大可不必擔心這些津補貼標準二十多年未變,因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提高了相應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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