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收銀使用微信商標被訴侵權
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申請撤銷,在商標撤銷復審期間能否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近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以原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
原告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參股的A公司獲得了國家商標局核定的注冊微信商標使用權。之后,A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及微信商標維權協議,授權原告對侵犯微信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維權。后來,原告發現被告某超市公司未獲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商場展廳高高懸掛醒目招牌 “歡迎使用微信支付”,認為被告在同一種業務上使用了與原告微信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構成了對自己的侵權。
被告辯稱,涉案商標未真實有效地使用,商標并無被保護的必要,而且,涉案商標已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撤銷,雖尚在復審中,但其權利來源基礎已明顯不穩定。原告自身與涉案商標沒有利害關系,無起訴權利。此外,被告從事的是商業零售,其收款行為不屬于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金融服務”,被告店堂張貼“微信支付”的招牌,不屬于商標性使用,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并不能成為適格的訴訟主體。本案原告并非微信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其訴訟主體是否適格,不能僅憑提起訴訟的授權,還應審查其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原告通過商標注冊人的授權取得涉案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但其與注冊人之間的許可使用合同并未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備案及公告,且涉案注冊商標于2016年7月22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決定撤銷。
雖然在規定期限內涉案商標注冊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該撤銷決定尚未最終生效,但該撤銷決定足以導致原告的權利基礎明顯不穩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被撤銷注冊商標的相關救濟已有明確的法律指引,商標注冊人應待其權利穩定后,再行訴訟維權。故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注冊商標標識作為一種國家予以承認且受法律保護的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識,一般由圖形、文字、符號等組成,其作為一個整體顯示出該商品的獨屬性及品牌形象。實踐中,不能機械地以制造或加以更改的圖形或文字的數量來認定犯罪行為侵犯的注冊商標數量,而是應當將注冊商標作為一個整體,考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所指向的對象,來界定其犯罪情節。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官網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商標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高度重視《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修訂,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借鑒國外審查標準,結合多年商標審查、審理實踐的基礎上,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進行了修訂。
修訂后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已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現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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