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作為經營者理應承擔更多責任
員工在上班期間,單位的設備因非人為刻意因素損壞,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
答:隨著科技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如今的工作越來越離不開辦公工具。無論是快遞小哥的“小電驢”,還是最常見的辦公電腦,甚至是價值不菲的科學儀器,從本質上講,都是勞動者的辦公工具。
勞動關系的本質是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要素與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相結合的一種過程。用人單位作為生產要素的提供方,理應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工具。
如果在工作期間,辦公工具發生了損壞,應當由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來承擔賠償呢?我們傾向認為,除非能夠證明勞動者故意損壞辦公工具,否則不應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者以及勞動成果的受益者,不能夠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因此,辦公工具因自然損耗或者勞動者過失損壞,不應當由勞動者來承擔賠償責任。
問:員工將單位的辦公工具帶回家期間損壞(如電腦等),損失應當由何人承擔?
答:這種情況需要分情況討論。首先需要區分用人單位是否允許勞動者將辦公工具帶回家。如果用人單位不允許勞動者將辦公工具帶回家,而勞動者反其道而行之,那么發生的損壞應當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有些辦公工具比如手提電腦、辦公手機等,用人單位是允許勞動者在一定情況下隨身攜帶的。那還得區分勞動者是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下辦公工具發生了損壞。如果勞動者將辦公工具用于辦公以外的活動期間發生了損壞,不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已經離開了用人單位的辦公場所,我們認為此時應當由勞動者來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舉證是比較困難的。因此,我們建議,勞動者盡量不要將辦公工具帶回家辦公,否則如果發生了損壞很有可能雙方會各執一詞。
問:如果員工使用自帶工具工作(如電腦、相機等),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損壞,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答:這種情況更加復雜,也需要分情況討論。第一種是用人單位長期借用的情況,比如要求勞動者自帶工具工作。正如我們在第一個問題中指出的,提供勞動條件及工具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當用人單位排除自己的義務要求勞動者自帶工具上班,勞動者自帶工具所提供的勞動成果受益者還是用人單位。雙方之間還是勞動關系而非勞務關系。因此,如果這種情況下在工作過程中辦公工具發生了損壞,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是短期借用的情況,比如單位搞個活動,需要借用勞動者的攝像機、單反相機。這種情況其實與第一種情況類似,勞動者提供勞動工具是應用人單位要求,并且該勞動工具是用于工作用途。所以發生損壞,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種情況是勞動者自愿使用。這種情況下由于是勞動者自愿使用工具,用人單位也沒有享受勞動成果,從中獲益。如果發生了損壞,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我們建議,用人單位還是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及工具。盡量不要將勞動者個人物品與辦公工具混同,否則將很難界定。當責任難以界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者,理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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