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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欺詐的防范手段
(一)開證申請人的防范
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是信用證的最終付款人,其作為進口商面臨的最大欺詐是貨物欺詐,即付款后收到殘、次貨物甚至收不到貨物,因此進口商應作如下防范。
1.做好事前的資信調查。對進口商來說,貿易伙伴的資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關鍵。在簽訂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買賣合同之前,要詳細地了解對方的資信,這一點直接關系到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以及是否能誠實守信地履約。
在實踐中,國際貿易中的進口商應當通過出口商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商業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對其資信進行調查,并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以供今后查詢。總之,進口商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
2.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對于進口商來說,選擇FOB價格術語能將租船訂倉、貨物保險的選擇交易權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進口商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信譽良好的船公司送貨,另一方面進口商還可以派人到裝貨港口檢查和核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絕賣方在貨物方面的欺詐。
3.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嚴格審核單據。進口商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
嚴格審查單據對于出口商來說尤為重要,不僅僅是在發現單證不符合時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惡意欺詐的情況下,以單據的不符點拒付貨款,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
(二)受益人的防范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出口商,為了能及時收回貨款,應采取以下措施。
1.慎重訂立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買賣合同是約束買賣雙方貿易行為的契約性文件,任何一方違約,對方都有權要求索賠。出口商為了防止進口商利用信用證“軟條款”對其進行欺詐,在訂立信用證條款時候應當慎重,仔細推敲,盡量不接受“軟條款”,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當克服急于出口創匯而忽視風險防范的心態。
2.嚴格審核信用證,認真制作單據。出口商在收到銀行交來的信用證之后,應當比照買賣合同全面審核,以防假冒信用證或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有“軟條款”。同時,對信用證所要求的一系列單據應當認真制作,保證單證之間以及單單之間的嚴格相符,以免給對方造成拒付的機會。
(三)銀行的防范
對于信用證欺詐的防范,銀行在其中起著關鍵的作用,有效地發揮銀行的把關作用,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銀行作為信用證的開證行或通知行,都應明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為客戶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務。尤其是開證行應當樹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的風險意識。
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證之后必須核對簽字或密押,確定真實無疑,杜絕假冒信用證。在受益人經驗不足,不知道如何審證時,銀行應對收到信用證的延誤、殘缺或其他差錯向開證行進行查詢與澄清,避免軟條款信用證。
2.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自律機制,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加強內部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內部員工素質的提高是銀行進行防范的各項措施的基礎,也是防止內部人員與不法分子同謀進行欺詐的一個重要前提。
3.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業務時,除了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外,同時還要加強對開證環節的審核,加強對企業客戶資信的調查。
在具體實施方面,銀行可以通過建立客戶開證檔案,認真統計這些客戶以往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也可以通過運用自身廣泛的分支機構和網點以及靈活、快捷的信息系統獲取掌握影響企業資信變化的各種因數和其資信的最新狀況。
4.在積極擴大國際業務網絡的同時,保持高度警惕,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業務伙伴。信用證付款是通過銀行的國際業務網絡實現的,銀行本身的信譽良好以及銀行之間有良好的合作關系無疑會便利信息的及時傳遞,便利銀行之間合作打擊信用證欺詐行為。
此外,由于信用證是一種典型的跨國欺詐活動,國際社會的有效合作對預防和控制信用證欺詐是有巨大意義的,通過加強各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統一單據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預防信用證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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