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鞋發生霉變 供貨商承擔損失
漂洋過海,到了異國他鄉的鞋子,出了船艙卻出現霉變。究竟是鞋業公司提供了霉變的鞋子,還是遠航運輸導致霉變? 10月10日,記者從合肥市廬陽區法院獲悉,這起進出口貨物糾紛,經廬陽法院一審,認定溫州鞋業公司應該對貨物的霉變承擔責任。
2010年12月5日、2011年4月2日,安徽一家進出口公司分兩次與溫州鞋業公司簽訂《購貨合同》,從溫州采購庫存的帆布鞋、童鞋出口銷售至波蘭。合同簽訂前,溫州鞋業公司向安徽進出口公司提供了全部樣品。
合同簽訂后,溫州鞋業公司將貨物運至寧波港出運。哪知,貨物抵達波蘭后,波蘭客戶卻發現,鞋子全部發霉,只能人工清洗再利用。波蘭客戶于是扣除了安徽進出口公司125935.74元貨款。
進出口公司認為,自己根本沒有接觸過貨物,都是溫州鞋業公司裝貨、運貨。應該是溫州鞋業公司將發霉的貨物運至波蘭,導致這場糾紛。安徽的進出口公司多次與溫州鞋業公司溝通未果,反而引來溫州鞋業公司起訴要求支付貨款。
于是,安徽進出口公司向廬陽法院起訴溫州公司,認為其提供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應當賠償損失。
溫州鞋業公司稱,安徽進出口公司與其合同相對人將商業風險轉嫁給提供貨物的自己,不公平。合同明確約定為庫存貨物,但未就霉變作出特別約定,法律也沒有規定霉變貨物不能出口。雖然事發后,溫州公司就解決霉變作出補救措施,但是并不代表自己承認質量問題。
法院審理查明,在雙方的購貨合同上,不僅約定了合同價款、交貨日期、交貨地點,還約定質量標準符合出口標準及生產單標準;如貨物質量不合格,安徽進出口公司有權退貨,溫州鞋業公司應承擔退貨造成的全部損失。
廬陽法院認為,霉變貨物顯然不符合出口標準及生產單標準,雖然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貨物霉變的原因,但購貨合同約定貨物保質期為出運后半年,故霉變發生在保質期內。因此,溫州鞋業公司還是應對貨物的霉變承擔責任,應向安徽進出口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106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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