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沈陽維權鎩羽而歸 最終自己承擔損失
購物后:打官司維權要賠償
2013年底,職業打假人陳雪松將廣州博拉迪貿易有限公司和沈陽一家大商場起訴到沈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購物款33360元,賠償購物款一倍33360元。
陳雪松稱,2012年9月1日,自己在沈陽一家大商場購買了6件奧斯卡丹休閑西服和6條奧斯卡丹圍巾。因懷疑圍巾、西服有質量問題,自己委托朋友紀萬昌送到山東濟南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均為不合格產品。西服、圍巾均為廣州博拉迪貿易有限公司生產。
對此,廣州博拉迪貿易有限公司表示,自己生產的西服、圍巾沒有任何質量問題,陳雪松所提交的檢測報告不真實,不能證明其送檢的產品就是自己生產的產品,也無法證明自己公司生產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商場稱:維權者為職業打假人
廣州博拉迪貿易有限公司還透露,陳雪松和紀萬昌不是普通消費者,根據以往公開資料顯示,他們都是職業的打假人士,屬于有組織、有預謀、有明確分工的組織,專門以消費者維權名義,購買商品。
沈陽的這家商場聲稱,根據網絡資料顯示,陳雪松和紀萬昌經常以類似方式向全國生產經營企業,尤其是服裝生產企業索要巨款,并以此為職業,成立了工作室,從事所謂的以打假為名的索賠巨款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是消費者合法權益,陳雪松購買西服圍巾的行為不是消費者行為。其訴求也非合法權益。陳雪松購買完西服和圍巾后,曾致電生產廠家提出20余萬元的索賠請求。在索賠未果后,陳雪松又跑到哈爾濱購買了同品牌西服10套。
另外,奧斯卡丹品牌產品進場時,廠家已向商場提交了相關測試報告,商場已盡到了審查義務。目前,無法證明陳雪松檢驗產品是在這家商場買的,因此也無法認定其提供的產品檢驗報告中的產品就是商場出售的。即便是在商場里購買的,即便是產品真的存在產品質量問題,責任也不應由商場承擔。
經檢測:所謂“假貨”其實合格
沈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因看到生產廠家和商場對檢測結果均不認可,陳雪松又提出重新對購買的西服、圍巾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陳雪松選定的國家紡織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西服、圍巾是否合格進行檢驗。
2014年3月10日,國家紡織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陳雪松提供的5條圍巾和6件西服樣品出具檢測報告,結果顯示圍巾、西服的纖維含量實測值與含量標識是相符的。
法院審理認為,陳雪松主張其所購買的奧斯卡丹圍巾、西服均為不合格產品,但經法院委托檢測,結果顯示為合格產品。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主張和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充分應當承擔不利訴訟后果。法院依法駁回陳雪松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70元和鑒定費4694元,由陳雪松負擔。
法官稱:知假買假行為受保護
主審法官表示,實踐中,大部分消費者維權案件都是由職業打假人實施的。以往,職業打假人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并有敲詐勒索之嫌。如今,今年3月15日開始施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行為受保護予以了法律明確確認。
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已于今年3月15日生效,盡管該規定僅局限在食品、藥品領域,但這一規定無疑是從法院司法層面認可了職業打假人的行為。
與此同時,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高了懲罰性賠償的金額,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并且設定了最低500元的賠償額度。這使得職業打假人的獲利空間增大,或許將刺激職業打假人新一輪的“打假熱潮”。
職業打假人客觀上起到了幫助規范市場經營秩序,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初衷相符。盡管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有所獲利,但這種利益的獲得并不違背法律規定,是一種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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