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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公司起訴離職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日前,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認為其原員工趙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將其告上法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該案件。 耐克公司訴稱,趙某原在耐克公司任體育部市場經理,負責與運動員及單項體育協會等單位的合作聯系、贊助簽約等事項。因工作關系,趙某接觸并持有耐克公司諸多重要信息及商業秘密,包括與耐克公司存在合作關系的重要運動員及協會的商業信息。為此,雙方曾先后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趙某在耐克公司工作期間及期滿后,不使用、公開泄漏任何耐克公司的商業秘密;趙某不得在與耐克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12個月內,以任何方式為耐克公司的競爭者提供任何服務;耐克公司將依法向被告趙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2008年2月,趙某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辭職,耐克公司于3月同意其離職,并曾明確要求其在離職6個月內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該期限短于約定的期限),并向其支付了相當于6個月全額工資的競業限制補償金12.6萬元。然而,據耐克公司訴稱,其于近日獲悉,趙某在離職當月即任職于耐克公司的主要競爭對手——阿迪達斯(中國)有限公司,并為阿迪達斯公司的商業利益從事諸多商業活動。阿迪達斯公司于2008年4月為趙某繳納了社會保險。 耐克公司認為,該公司與趙某簽訂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但趙某的行為違反了約定的義務,嚴重損害了耐克公司的合法權益。故向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的行為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侵害商業秘密,判令被告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并向原告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1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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