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衣服換來2151萬的罰單 湖南農民已提出上訴
河南平頂山的“天價過路費案”本月剛剛審結,日前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
如此“天價罰單”,除了讓李清的妻子李紅英感嘆“十輩子也賠不起”之外,也引發了社會公眾的爭議:法院判處天價罰金的依據何在?其罪到底應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鄂爾多斯警方是否有權跨省抓捕李清?目前,李清已向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帶著種種疑惑,記者在其被捕處湖南郴州等地展開了調查。
李清的辯護人、湖南省善道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南新丹說,當時一同被捕的商販有的只罰了幾萬元,有的判了緩刑,李清儼然是“超級倒霉蛋”。但他所造成的影響迅速傳開,引出一片“驚弓之鳥”。
聞聲落閘
店主成了“驚弓之鳥”
李清被抓捕的富民市場位于郴州老火車站旁的協作路上,老式樓房的樓梯、過道四處散落塑料袋等垃圾。市場由一個個10平方米左右的小店鋪構成,這里是郴州有名的服飾批發市場。二樓一間大型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說,平時進出的衣服四成左右是羊毛衫,品牌主要有兩個,都是記者沒聽過的洋名字。
李清的店鋪在二樓,市場里懸掛著“打擊假冒偽劣產品”的紅色橫幅,店主們雖然照常營業,但顧客稀少。李清的店鋪大門緊閉,大約還有四五件衣服或懸掛在墻壁上,或穿在模特身上。對其情況鄰家店主大多出言謹慎,稱“不知道、不清楚”。
就在李清的店鋪對面,售賣著品牌名為“鄂爾源祥”的羊毛衫,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鄂爾多斯”、“恒源祥”這兩款著名的羊毛衫品牌,店內幾款羊毛衫的吊牌價為2180元。通過查詢記者發現,該品牌的供應出口商是浙江濮院,湊巧的是,李清進的假貨也出自浙江濮院。店主顯然不愿多做解釋,聲稱有事走出店外,并關上卷簾門。
隨后,記者拿出照相機對李清的店鋪進行拍攝。瞬間,二樓數十家店鋪的落閘關門聲此起彼伏,不一會兒,大半店鋪已關門歇業。有店主自稱是顧客來問記者:“你們是干什么的?來這里干嗎?”
據悉,自從經歷了去年12月15日的抓捕,當地工商部門常會來巡查。店主們主要做低廉的批發和網購生意,多感惶惶不可終日。
夫妻被捕
同陷牢獄還欠貨債
惶惶不可終日的人還有李清的妻子李紅英,她和丈夫在富民市場二樓一同被捕,隨后因懷孕取保候審,又遭遇債主的逼債,李紅英度過了噩夢般的一年。12月21日,李紅英接受了采訪,她言辭閃爍,甚至稱不記得何時結婚,對一些關鍵的時間和數字均表示遺忘。
李紅英說,她和李清都是湖南省桂陽縣人,李清以前在鎮上以賣舊鞋為生,兩人都只有小學二年級文化水平。富民市場的店鋪是數年前從原業主那里轉手而來的,一開始主要賣女式包和時裝,租金一年也就幾千元,為盤活生意,夫婦還向親戚朋友借了幾萬元。店鋪生意一般,李清看到其他人賣羊毛衫,隨后親自到浙江看了唯一一次貨。去年8月開始,夫妻倆開始經營假冒的“鄂爾多斯”、“恒源祥”等品牌羊毛衫生意,直至被捕。
李紅英表示,她大部分時間都用來照顧13歲的女兒,對于丈夫賣羊毛衫的真假、數量、來源一概不知,“從浙江回來后他直接打電話從上游進貨。”
李紅英描述,去年12月15日下午4時許,一個操湖南口音的女警官帶著兩個高大的便衣警察來到店里,女的是郴州當地的警察,她出示了一下證件,說自己是配合執法,身后兩個警察是內蒙古來的。查驗商品后李紅英就被抓住,李清當時正上廁所,回來后也被抓住,警察扣了貨,兩人被羈押在鄂爾多斯市東勝區看守所。
南新丹稱,檢查貨品的是鄂爾多斯羊絨集團的質檢人員,兩人被抓也是撞在了“槍口”上——去年11月19日,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動員部署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專項行動(代號“亮劍”行動),內蒙古公安這次正是一次出擊。
此后,李氏夫婦的生活徹底改變。南新丹說,上游老板黃蘆英、黃秋英找上門來,但貨物已被警方扣住,郴州當地法院將李家的住房凍結,以備變賣抵償。因為黃蘆英、黃秋英二人販賣時是沒有貼牌的“白坯衫”,法院沒有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世難還
標4000萬罰2000萬
案件由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公訴,經公安機關審理查明,2010年8月中旬,李清從浙江省濮院鎮毛衫批發市場老板黃蘆英、黃秋英處訂購了一批“白坯衫”,李支付部分定金后,拿貨販賣后再還款。李隨后又從周金柱處購買“鄂爾多斯”注冊商標標識2.2萬套,“恒源祥”注冊商標標識7000套、“夢特嬌”注冊商標標識1000套,并在當地找到專門縫制商標的“小陸”,而周金柱販賣的商標是從名叫“阿忠”的販子那里買來的。案發后,李清主動供出周金柱等人,但“阿忠”、“小陸”等仍在逃。
12月15日,公安機關在李清店內扣押吊牌價2180元的假冒“鄂爾多斯”羊毛衫4351件,吊牌價1680元的“鄂爾多斯”羊毛衫17403件,吊牌價968元的假冒“恒源祥”羊毛衫4433件,所有羊毛衫的吊牌標價共計43013364元。這成了法院最后判決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和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法院認為,本案中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無法查清,故適用吊牌標價來計算非法經營數額。
今年9月21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周金柱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被告人李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151萬元。隨案移送的26187件假冒羊毛衫被依法予以沒收。
李紅英說:“2100多萬元,我就算十輩子也還不起,只有上訴了。”另一位律師王福奎則稱:“法律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沒有使用吊牌價一說。他實際銷售幾個月,一共才6萬元的貨品,盈利才1萬元。”南新丹稱,李清已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page_break}
焦點一
是否按吊牌價格銷售?
案件披露后,爭論集中在李清“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上。庭審時,南新丹提供了光盤和淘寶網上買賣的記錄,證明毛衣的實際銷售價格大約每件是130元。
但公訴人認為這只能證明網店的銷售價格,不能證明這是實際銷售價格。李紅英也說,他們對網絡銷售一竅不通。對于實際銷售價格,李紅英的說法是,吊牌價1680元每件只賣50多元;吊牌價2180元每件賣150多元。
但李清告訴南新丹,去年12月15日公安曾扣押了其兩臺電腦主機和賬本,里面詳細記錄了每件羊毛衫的實際銷售價格,但南新丹發現賬本和電腦沒有移交給法院,李清還一口咬定,當天當場沒有填寫扣押清單。
對此公訴人的回應則是“莫須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主機是讓公安機關扣押的。”李清的辯護律師王福奎認為這是本案最大的疏漏:“對實際銷售的446件羊毛衫價格,應當逐一查清其平均價格才能用來計算非法經營數額。但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為核實此事,記者向當時逮捕李清夫婦的鄂爾多斯公安局經偵支隊警察郝耀、那日蘇進行詢問,但二人均拒絕進行回應。鄂爾多斯檢察院起訴科的呂博則說,她當初經手此案,并就被告方所說的電腦、賬本等證據問題要求公安局作出解釋,但后來她休了產假,后事如何不清楚。
焦點二
為何能動用跨省抓捕?
此案另一個討論焦點是跨省抓捕和跨省審理。
今年8月3日,王福奎曾向主審法官遞交了一份《律師意見書》,矛頭直指鄂爾多斯公安局涉嫌程序違法。我國《刑訴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李清的犯罪地在郴州市北湖區,鄂爾多斯既不是犯罪地,也不是犯罪行為發生地,也不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因此,鄂爾多斯公安局沒有立案偵查權。
但鄂爾多斯法院判決書上對此進行了針鋒相對的回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可以由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本案商標權利人內蒙古鄂爾多斯羊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鄂爾多斯市就是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2010年2月21日,公安部經偵局下發了《關于下發假冒“鄂爾多斯”商標案件管轄問題的意見通知》規定,鄂爾多斯經偵支隊有權利刑事偵查權,人民檢察院、法院也能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王福奎的辯護意見因此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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