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規定之國家對鞋類制品的三包規定
從我們日常工作中的紀錄來看,鞋類的投訴一直居高不下,占產品類投訴的首位,鞋類制品做為與百姓息息相關的生活必需品,關系到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對于老百姓而言,當您買鞋遇到質量問題的時候,您有哪些合法權益需要得到保護呢?國家對鞋類制品的三包規定又是如何制訂的,在我們今天的節目中將詳細的向您介紹有關于鞋類制品的三包規定根據撫順市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鞋類商品一律實行包修、包換和包退的政策。其中包修、包換、包退的有效期為:動物皮質(純皮)鞋類為三個月,其它質地鞋類為一個月。有效期的計算以購買鞋類開具的售后憑證為準,不以您穿著的時間為準。
例如我們曾接到過有消費者打來電話,在夏季時買的棉皮鞋,由于屬非應季產品,所以價格比較偏宜,但到冬天穿著的時候發生質量問題,向這種投訴我們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為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鞋類質保期限,雖然您穿著的時間可能很短,哪怕只有幾天時間,但這些證據并不能夠做為申訴的合理理由。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斷幫、斷底、皮面脫落、嚴重脫漿等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享受包退的政策,商家應按原銷售價款給予退貨。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發生開膠、開線、掉根等其它質量問題,由商家免費為消費者維修。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鞋類制品連續維修兩次仍然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給予更換,如果消費者不要求更換或無同款式同價格鞋類制品提供更換的話,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退貨時,商家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每日千分之三的折舊費。
在三包期間內,如果消費者對鞋的質地發生質疑,認為其與購買的標稱不符合時,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鑒定費用由消費者預付,鑒定之后,如確認鞋類制品存在質量問題,此鑒定費由商家承擔。同時商家應給予消費者退貨或者換貨。
例如某些消費者購買鞋類制品時,如商家標明是純皮質鞋類,而消費者對此持懷疑態度,您就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如證明不是純皮制品的話,您購買的產品就可以進行退貨或換貨。
對于鞋類制品損壞,消費者認為是質量問題,商家認為是穿著不當造成損壞,而達不成共識時,也可以到技術監督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具體的實施方式也可以參照我們剛才介紹的方法。
對于因鞋類制品引起申訴的消費者,要出具有效的購貨憑證或發票,同時要求在購貨憑證上要標明購買日期、品牌、型號、顏色、質地是否純皮等信息,并由商家簽名或蓋章,只有出具有效的購貨證明,我們方可受理此投訴。
如果購買時商家對產品的質保期有特殊的規定,需要事先向消費者闡明,并要在購貨憑證上詳細標明。如消費者接受此協議,則三包售后將以買賣雙方事先的約定為準,超過規定期則不予受理。
例如商家對庫存貨或斷碼鞋類甩賣時,可能會事先標明這雙鞋的質保期是一個月,如果消費者能夠接受這個合約的話,商家就要在銷售憑證上注明“質保期一個月”的字樣,如果此鞋在一個月后出現質量問題,我們將不再受理。
此外,在事先標明有缺陷的商品,或標明有“處理品”字樣的商品,消費者在知曉這一情況后購買的商品,如發生質量問題,我們也不予受理。
而對于清理庫存銷售、降價銷售、斷碼銷售或促銷等活動銷售的商品,商家有權承擔與普通商品相同的質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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