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賺錢防范合同風險
日前,以海外務工為幌子騙走農民工261萬余元的胡漢一審被判無期,引發社會關注。近年來,我省每年向境外派遣勞務超過2萬人次并呈兩位數以上增長態勢。“打洋工”的四川人越來越多,境外務工勞動爭議糾紛漸成訴訟熱點。
5月26日,省高院發布典型案例,提醒有意“打洋工”者:選擇正規渠道出境務工,防范合同風險。
訴訟外維權渠道可合理選擇
案情:樂山市沙灣區就業服務管理局與四川省對外勞務經濟合作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勞務公司聘請就業局的男性農民為臺灣某漁業公司從事遠洋捕撈。不久,當地農民盧某與就業局簽訂了海外務工合同,登上了臺灣某公司設在巴西的漁船,在海上從事捕撈。可“打洋工”的當年,盧某就患上了精神分裂癥,回國治療。
對盧某患病是否屬于工傷的問題上,幾方產生爭議。因找不到臺灣那家漁業公司,盧某將就業局和勞務公司告上法庭,以工傷損害賠償為由,要求對方承擔各項損失共計100余萬元。
判決:兩被告向盧某支付工資、安家費共計3萬元。
提醒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指出,盧某一案中,臺灣某漁業公司是事實上的用人單位,但由于盧某沒有向該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致其提出的要求得不到完全解決。
法官建議境外務工人員,可以合理選擇訴訟外維權渠道。遇雇主拖欠工資或其他勞資糾紛時,及時向經辦相關手續機構反映,或向當地勞工事務部門投訴;在港澳臺以外的其他地區務工的,可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求助。境外務工過程中,一旦與外資方或境內派出單位發生勞務糾紛,可向國內有關省、市外派勞務援助中心請求幫助。
法官稱,打官司維權成本相對高,執行兌現難,贏了官司輸了錢的例子并不鮮見。建議首先選擇協商解決,可申請勞動保障部門法律援助、困難救濟;協商不成時,還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讓對方將口頭承諾寫入合同
案情:中川國際與宜賓縣勞動力開發公司簽訂了勞務招聘合同,由后者聘請宜賓縣真溪鄉農民王某為臺灣某漁業公司從事漁業捕撈。約定受聘3年,月薪130美元;個人要求提前返回的,賠償國際往返機票和造成的其他經濟損失。借支美元20元、人民幣200元后,王某赴境外務工。可從事遠洋捕撈的第二天,他便出現腰疼。其父向宜賓縣勞動力開發公司出具保證書,同意兒子提前回國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回國后,王某遲遲不退還相關款項,兩公司遂將父子倆告上法庭。
判決:兩公司墊付的2781.81美元、200元人民幣由王某承擔,其父負連帶清償責任。
提醒
省高院相關負責人指出,“打洋工”者簽合同時,比較注意工資待遇,而忽視具體的工作地點、內容、時間以及勞動條件、勞動保護、休息休假、食宿條件,往往對艱苦程度估計不足。
法官建議“打洋工”者,在簽約、履行中步步謹慎。簽合同時,注意看清合同工資、計酬方式及法定福利等條款,并要求對方將口頭承諾一并寫進合同;發現不合理之處應拒絕簽字;一旦簽訂合同,就應守信用。
法官強調,海外務工人員維權時,要注意提供合同等相關證據;在境外訴訟解決的,應尊重當地行政方面的協調或司法部門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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