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 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7月14日,市長袁占亭主持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蘭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該辦法的出臺,旨在加強和規范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該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為了使資產配置公平,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該辦法在配置環節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原則和審批程序。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求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要求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允許重新購置。
在資產使用環節,該辦法不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還建立了資產調劑制度,著力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即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同時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控制和審批程序。
為了解決處置無序、資產流失的問題,該辦法明確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內容和要求。即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同時要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在經政府批準設立的并由財政部門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該辦法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和經營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收入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獲得的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會議指出,該辦法正式出臺后,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認真落實,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全面清查,真正摸清“家底”。要在全面、及時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的基礎上,實現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從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個環節的動態管理,確保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各項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實處,取得實效,發揮國有資產的應有效益。
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蘭州市五泉山白塔山公園古建筑群保護維修及文化復古募捐辦法》、《蘭州市物聯網感知交通管理服務系統建設及實施管理規定》。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