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差旅費標準如何杜絕“差旅歪風”
各地公布的干部差旅費新標準是否合理,有這么幾個衡量標準:其一,新標準是否與當地物價水平相適應?其二,新標準是否與中央“八項規定”等相適應?其三,新標準是否廣泛征求過公務人員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更不能忽視的問題是,制定這樣的標準,是否充分考慮到公務接待費。比如,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出差到廣西,或是廣西自治區機關公務員到基層去出差,不排除有地方安排專門接待的可能——從住到吃再到行,都可能“全包”,甚至由企業“埋單”。
而且,如何監督干部出差花費,是個難題。盡管各地有官員差旅費標準,但既缺乏過程監督,也缺乏事后監督,少見官方詳細公開過出差開支。
筆者以為,各地制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和標準,并不難,難就難在如何監督這樣的制度落到實處。
如果某些干部出差費用由接待地財政埋單,之后找些發票又回單位報銷,這就等于是財政重復埋單;如果干部出差后,不公開差旅費,或者差旅費公開不能精確到每分錢,同樣會存在各種報銷漏洞。
要想防止“差旅歪風”,首先要詳細公開出差事項,讓納稅人能清楚地看到每個部門每年出多少次差、去哪里出差、因何出差;其次是通過各種制度銜接來避免各級財政為出差人員重復“埋單”。
另外,應詳細公開每一趟差旅開支,以便社會監督,尤其是嚴防超標的差旅費夾雜在其他公務開支中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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