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否認勞動關系協議書成為確認證據
楊某稱,其于2013年10月15日到日照某設備有限公司從事設備安裝工作。2013年11月1日,他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住院14天,醫療費由設備公司墊付。當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楊某在申請工傷認定時,缺乏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被要求限期提交。為此,楊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請求依法予以確認他與設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經查明,設備公司與劉某簽訂一份協議書,內容為:“我公司針對員工楊某在施工現場因操作失誤將腿部韌帶造成撕裂一事,達成協議。公司已于2013年末在醫院對其進行治療并康復,醫療費用由我公司支付??祻秃螅p方約定,一次性支付楊某5000元撫慰金。楊某自收到現金后,發生任何事情再與本公司無關”。
仲裁委認為,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庭審中,設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認可楊某系在其承包工地受傷的事實,但否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一直辯稱楊某系其合作人劉某所雇傭的,且雙方的糾紛已經解決。但設備公司提供的協議書卻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辯稱無法成立,由此可認定楊某與設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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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李中于2008年6月,經熟人介紹到某外資企業工作,擔任門衛一職。2014年9月25日,企業以公司內部管理方式變化為由解除了和李中的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從2008年6月存續到2014年9月25日,共計6年零3個月。在這6年中,該企業一直沒有和李中簽訂勞動合同,也未依法給李中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各種社會保險。李中曾多次找到企業負責人,請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但均以其是臨時工身份為由遭到拒絕。李中只好以個人名義按時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等費用。
李中被單位辭退后,曾多次找到有關部門投訴上訪均無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中于2014年12月2日來到西安市總工會信訪室上訪,請求工會幫他維護合法利益。
李中案基本案情: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拒絕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隨意解除合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要幫李中維權,首先要確認李中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工會信訪室經過調查了解,取得大量的證據,證明李中和某企業存在勞動關系。隨后,工會與該企業取得了聯系,該企業工作人員態度強硬,明確表示拒絕工會的調解。
工會信訪室根據有關規定,決定走法律程序,為李中提供法律援助,并委派專人為他代理訴訟。
根據法律程序,首先經過合同履約地——戶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審時,工會為仲裁庭提供了“辭退通知書”,“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工資單”等大量的證據,有力證明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并依據有關法律對申請人的申請訴求在事實及法律適用方面提出三點意見:一是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金補償問題:根據《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更是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險。二是經濟補償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立即給勞動者按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失業保險金問題:根據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可以享受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待遇。由于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給其繳納失業保險造成李中無法按月領取失業金。因此,申請人李中該項損失應當由被申請該企業承擔。
經過兩次開庭,工會委派的代理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武器,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同意仲裁委的調解。
2014年12月16日,經過仲裁,戶縣仲裁委作出裁決:被申請企業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31000元,于本調解書生效后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雙方簽訂了《勞動糾紛和解協議》后了結此案。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十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和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渡鐣kU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該企業侵犯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在工會的幫助助下,以法律為武器討回公道,充分說明法律是公正的。同時也提醒企業經營者要遵法守紀,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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