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知識:職工集資利息稅前扣除詳解
一、政策依據
國稅函[2009]777號將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分兩種情況:
一是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且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是向不具有關聯關系的其他人員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同時簽訂了借款合同,則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
二、企業需重點關注事項
1.未明確支付的利息是否需憑發票在稅前扣除
777號文規定向自然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允許扣除,但是并未明確是否需要提供發票。從政策導向來看,777號文的規定更加人性化,體現了稅收和實際情況的結合,但我國實行以票控稅,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若企業不能提供發票,不排除稅務機關要求企業納稅調整的風險。建議企業盡量采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辦法來規避自身的稅務風險。
2.支付利息需要按照規定代扣稅款
(1)個人所得稅
若企業向自然人支付利息時未取得發票,則在支付自然人利息時需要按照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按照利息所得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八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政策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利息所得,僅限于國務院令第502號文規定的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對個人向企業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屬于免稅范圍之列,因此利息支付方應按照20%代扣個人所得稅。
(2)營業稅
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需要繳納營業稅,但是支付利息方不是營業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不存在法定扣繳義務,但實際執行中不排除稅務機關要求企業代扣營業稅的可能性。
《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否包括浮動利率未明確
原內資稅法下,《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規定: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但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一直沒有相關文件對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進行解釋,為避免稅務風險,在政策明確之前我們建議企業采用銀行基準利率。
4.什么是合法的企業與自然人借貸未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法釋[1999] 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777號文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即是明確借貸關系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同時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利率不超過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以內的即為法律上有效,但是企業向個人借款是否屬于非法集資,是否合法并未明確。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企業向職工集資一般都未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是企業和個人之間的自主行為,是否屬于“非法集資”呢?若此種情況均屬于非法集資,那么就意味著企業向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從目前政策導向來看,傾向于認為企業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只要滿足真實、有效原則,簽訂了借款合同,其集資未用于違法行為,那么其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部分內就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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