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可不可以向用工單位辭職
【案例】2012年2月,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公司派遣李某至某金屬公司從事生產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頭向金屬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提出辭職申請并獲得批準,3天后離開了金屬公司。2013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公司以李某嚴重違紀(連續曠工15日以上)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并向李某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013年12月9日,李某以人力資源公司未替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說法】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李某的辭職行為是否有效,即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辭職是否有效?
所謂勞務派遣,就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勞動派遣單位及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其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只有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才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而非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因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辭退被派遣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是否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只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單位。
本案中,某人力資源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某金屬公司系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李某系被派遣勞動者。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某金屬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李某向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某金屬公司提出辭職,就算獲得某金屬公司的批準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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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是西安市某食品加工公司的職工,月工資2000元,每天工作12小時。由于節假日是食品銷售的旺季,2015年春節期間,公司沒有給他放假,而是口頭答應給徐某每天50元的補貼,徐某想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1995年5月1日實行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職工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該食品公司每天讓徐某工作12個小時,明顯違反了國家政策規定。根據2007年國務院出臺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的法定節假日是三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勞動法》及相關國家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1天;(二)春節3天;(三)清明節1天;(4)國際勞動節1天;(五)端午節1天;(六)中秋節1天;(七)國慶節3天。
一般情況,用人單位除以下情況,不得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節日上班: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即使在上述幾種情形下,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內工作,也必須安排職工補休,或者根據《勞動法》規定,向職工支付不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徐某的敘述,徐某的公司嚴重侵犯了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息的權利,公司給徐某的節假日工資補貼明顯低于法定應獲得的工資,因此,徐某應積極主張補休或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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