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了年假又撤銷是否合法?
晉芮楠:去年1月,我被一家物業公司招聘為出納,入職時單位與我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我們公司規定每年休年假必須在年初時統一申請,然后酌情安排,避免大家一起休年假影響單位正常工作。我本來申請五一節前休,這樣與勞動節假期連起來可以出去旅游,后來公司安排讓我五一節后休,我同意了,并訂了到國外旅游的機票。沒想到近日公司突然通知讓我休假挪到下半年,可我已跟朋友約好一起去旅游而且還訂了機票,跟領導溝通了三次,他們執意讓我休假改期。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胡芳:《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從該規定來看,何時休年假由單位來統籌安排決定,但單位在安排時也應考慮職工本人的意愿。對于單位批準年假后能否撤銷或撤回,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個人認為,如何判斷單位的做法是否合適,要看單位是否明確了您的休假時間,雙方是否辦理了休假的相關手續。
具體到您的情況,公司安排您在五一節后休年假,您同意后,如果您與公司確定了休假的具體日期,并按照單位的規定履行了相關休假手續,單位在批準后又要撤銷或撤回該決定的,應當與您協商確定;但是如果單位只是表示讓您在五一節后休年假,雙方并沒有確定休假的具體日期,也未履行相關批準手續的,我認為單位可以安排您到下半年再休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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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人力資源公司派遣李某至某金屬公司從事生產工作。2013年10月9日,李某口頭向金屬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提出辭職申請并獲得批準,3天后離開了金屬公司。2013年11月10日,人力資源公司以李某嚴重違紀(連續曠工15日以上)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關系,并向李某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013年12月9日,李某以人力資源公司未替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為由,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人力資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說法】本案的關鍵問題在于李某的辭職行為是否有效,即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辭職是否有效?
所謂勞務派遣,就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勞動派遣單位及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其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只有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才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而非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因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辭退被派遣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是否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只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單位。
本案中,某人力資源公司系勞務派遣單位,某金屬公司系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李某系被派遣勞動者。李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與某金屬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李某向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某金屬公司提出辭職,就算獲得某金屬公司的批準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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