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事業單位考試公文寫作考點解析:命令
1. 命令(令)的定義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命令(令)的功能作了如下闡述: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實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職員。
“命令”和“令”曾被作為兩種文體看待,實際上,從性質、功能和寫作方法上看,并沒有什么差別,不過是一種文體的兩個名稱而已。1987年后,合并為一個文體。目前,在公文寫作實踐中,兩種名稱仍然并存。如《國務院、中心軍委關于授予錢學森同道“國家杰出貢獻科學家”榮譽稱號的命令》一文(國發〔1991〕51號)使用了“命令”的文體名稱;而1999年10月15日建設部發布第7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公布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治理辦法》,使用的是“令”這一文體名稱。兩個名稱的使用有這樣的規律:假如標題中有主要內容這一項,一般用“命令”這一名稱;假如標題中沒有主要內容這一項,由發令機關加文種組成,一般用“令”這一名稱。
2. 命令(令)的特點
(1)權威性和強制性
命令(令)是所有公文中最具權威性和強制性的下行文種。命令一經發布,受令者必須盡對服從,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更不答應抵制和違反。通常所說的“令行禁止”,通過命令這種文體,能得到最充分的體現。
受權威性和強制性特點的制約,命令(令)只能用于重大決策性事項,如發布重要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實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以及獎勵成就突出的職員等。
(2)嚴格的發布權限
命令(令)雖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體,但并不是所有行政機關都有權發布命令(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家主席,國務院和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各部委及其部長、主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力發布命令(令)。其他各種企事業單位、黨團組織和社會團體,均無權發布命令(令)。黨的領導機關可以和同級人民政府聯合發布命令(令),但是要以行政公文的面目出現。
公布令是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命令。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8號,一期就刊登了三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7號、第278號、第279號),分別發布了《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治理條例》。同期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1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6號)各一則,分別發布了《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未成年犯管教所治理規定》。
公布令一般由四個方面的內容組成:發布對象、發布依據、發布決定、執行要求。公布令篇幅短小,言無虛設,四個方面的內容并不各自獨立成段,而是篇段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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