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協議具備合同必備條款 不用付雙倍工資
職工王某入職后,單位只與其簽訂了用工協議,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王某能因此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嗎?
2012年3月7日,王某經過招聘進入山東某汽車公司從事安保工作,雙方簽訂了用工協議。協議約定,期限為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王某的崗位為安保,工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王某工作期間,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6月30日,王某因保安經理亂罰款而離開該公司。王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930元。2013年7月30日,王某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汽車公司支付2012年4月7日至2013年3月7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3319.37元。仲裁委裁決后,王某不服,向歷城區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王某與汽車公司之間簽訂的用工協議,對用工期限、崗位及工資支付方式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作了約定,可以視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因此王某要求汽車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證據不足。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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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單位打工大半年了,合同、保險什么都沒有,就是說好工資2500元。工作以來,老板老是嫌我手腳慢,說要辭退我。我說若實在不愿意用我,給點補償我就走人。當時老板沒有說什么,誰料到了這個月發完工資,老板說你可以走人了。我提出補償之事,老板說沒扣我工資就不錯了。老鄉都說企業的做法不對,但問題是沒有合同聽說不受理,而且他是承包別人的企業經營的。現在我不知道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故想麻煩你給指點一下。
首先明確,單位用工構成違法,主要是不簽合同,不繳社保,隨意解雇。其次,對于這種違法行為不會因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讓職工束手無策,無法維權了。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再次,申請仲裁的主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最后,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你完全可以告,我擔心的是,你事實勞動關系證據是否充足?若你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再遇到老板賴賬你就抓瞎了。所以當務之急,你還是應該趕緊收集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以形成證據鏈。比如工資條、工牌、證人證言、派工單、出入證等能直接證明你是該公司員工的書證、錄音錄像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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