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和年檢制度
注冊登記制度即指會計人員因離退、解聘、停薪留職、辭職等原因離開單位的,應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在對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備案。離崗后又重新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由本人或所在單位立即到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或中央主管部門進行注冊登記,接受管理。
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注冊登記和年檢制度,主要是為了加強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有效管理,督促會計人員持證上崗,樹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權威性。
年檢制度即年度檢查驗證制度,一般—年進行一次。年檢時間、年檢范圍和年檢內容,主要由省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具體安排。對于不參加年檢又無正當理由的,將給予一定的處分,直至取消會計從業資格,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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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3)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4)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1)會計人員被動地受單位領導指使弄虛作假,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且本人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行為的。
(2)連續幾年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
(3)不依法設置或私設會計帳簿的。
(4)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求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6)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7)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隱匿、謊報有關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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