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商標再回收要怎么做
近年來,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持續提升,2015年共受理商標注冊申請287.6萬件,是2008年的4.12倍,連續14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在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日益提高的可喜情形下,我們不得不面對一個事實:我國注冊商標實際使用率不到注冊量的一半。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15年權威數據表明,我國大陸范圍內有53%的閑置商標。雖然目前我國的商標注冊數量依然保持著持續增長的趨勢,但是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商標資源是會逐漸枯竭的,“有名無實”的閑置商標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閑置商標是指取得商標專用權后從未使用或長期不使用的注冊商標。
出現這種注冊商標被閑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企業因經營范圍變更、改制、破產、商標注冊人死亡或終止等情況下,忽略對商標的處理,導致無人管理的商標;
2、因品牌發展、產品滯銷等原因被企業擱置不再使用的商標;
3、個人或企業惡意注冊用作投資的商標;
4、名企為保護品牌而注冊的防御商標;
商標屬于企業的無形資產,應該是具有非常大的價值的,但長期不使用,使注冊商標處于“有名無實”的閑置狀態,不但無法使該注冊商標產生價值,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申請注冊和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閑置商標該如何處置,成為業內亟待解決的一大問題。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就意味著閑置商標雖然屬于商標注冊人,但連續三年不使用將面臨被撤銷的危險。
商標注銷包括經申請注銷和商標局主動注銷兩種情況,在商標注冊人不想再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時,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注銷申請。商標局主動注銷的情況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對于商標已過有效期,企業也未辦理續展注冊手續的商標,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另外,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以上兩種在商標注冊人不作為的情況下產生的閑置商標,商標局有權進行撤銷。
企業因特殊情況忽略對商標的處理而導致的商標閑置情況,在商標有效期內的,如果想繼續保留該商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將該商標進行續展和變更,避免造成因無人管理而被商標局主動注銷的情況。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以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申請注冊商標平均需要13個月,而且有因近似等原因被國家商標局駁回的風險,商標轉讓則只需6~10個月,轉讓的商標本身就是國家商標局已經批準的注冊商標,不存在駁回商標的可能,風險小。對需要商標的企業來說,商標轉讓的好處不言自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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