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往年應扣未扣支出可追補扣除
問:某公司內審部門在進行內部審計時,發現公司上一年度因少結轉了產品銷售成本多計算了利潤而多計繳了企業所得稅。請問,該公司如何才能將此多繳的所得稅轉回或退回?另外,對因上述原因多繳的所得稅可以追補確認和轉回或退回的年限又是如何規定的?
答:2012年4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中明確,對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應扣未扣支出做出了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追補確認期限為5年。15號公告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這一點與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一致,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也可以追補確認,其追補確認期限也不得超過5年。
多繳稅款可抵可退。15號公告規定,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這一點有別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25號公告規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只能抵扣(可遞延)不能退稅。
追補按照實際發生制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按照實際發生制原則,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準予追補。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不得改變稅費扣除的所屬年度,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應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A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情況如下: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元,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為44萬元,2011年企業發現2008年有應扣未扣支出18萬元符合當時稅法規定但是未扣除,A公司向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該項應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那么請問2011年A公司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是多少?
2008年有應扣未扣支出18萬元符合當時稅法規定但是未扣除,2011年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向稅務機關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并且追補確認期限未超過5年,該項應扣未扣支出可以扣除。
準予追補至該項應扣未扣支出發生的2008年度進行扣除,應扣未扣支出追補確認后2008年實際虧損為8萬元(18-10),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萬元(28-15-8)。所以,2008年多繳稅款3.3萬元(10×33%)(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2010年多繳稅款2萬元(8×25%),2011年應繳企業所得稅11萬元(44×25%)。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因此,A公司因2008年度應扣未扣支出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為5.3萬元(3.3+2),可在追補確認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11萬元中予以抵扣。2011年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7萬元[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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