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展覽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
展覽有關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不時可見。比較極端的例子有:
若不按期付款,組織者有權將場地租給其他展出者,并且不退已交款;
若組織者的原合同中的其他條款;
組織者有權決定展出者的位置、改變展覽會的整體布局、展出者的位置及面積。展出者不得提出異議;
若在開幕前一天8:00,展出者仍未開始布置,組織者可以將此場地轉租給其他展出者,原展出者仍需支付全部款項,以及所造成的損失;
組織者可以更改展覽會的日期,或地點。展出者在此情況下,仍須參展;
不論何時、何種原因,組織者對展出者的物品丟失及損壞均不承擔責任;
組織者可以更改合同條款,并對展出者同樣具有約束力。等等。
這些條款對組織者很有利,但是損害了展出者的利益。因此,展出者一定要在簽字前認真閱讀合同條款,要求刪除或更改不合理的條款。如果合同條款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那么合同條款對簽約方便不具備約束力。此外,行業協會制定的行為規范對組織者也有約束力。可以根據法律和行規與組織者爭取公平合理的參展條件。
從另一方面看,展出者的問題也比較多,展出者不遵守合同的現象也時常發生。因此,許多組織者希望尋找有效的懲罰措施。根據有關專家介紹,就展覽行業而言懲罰的措施其實并不多。以下是幾種常見的懲罰措施:
(1)組織者以后組織展覽、團組等活動不讓其參加或介入;
(2)使用預付款、押金方式。有問題就扣押金、扣預付款,沒有問題就在展后退回預付款或押金。這種方法有點效果,但是是一種消極的方式;
(3)找替代企業參展,所產生的費用、損失由違約者承擔;
(4)封展臺。
不合理的組織者和展出者都存在,要通過合法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組織者和展出者之間總是會產生問題和矛盾的,大部分問題應該通過友好協商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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