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橡被判停用“開心網”并賠款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北京開心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北京千橡互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網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兩被告不得在社交性網絡服務中使用與原告擁有的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相同或近似的名稱,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萬元。
2008年3月,原告創辦了“開心網”(kaixin001.com),原告同時擁有“開心”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開心網”開通不久就成為一個嶄新的知名網站,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2008年10月,原告發現被告千橡互聯公司也開通了同一名稱的“開心網”(kaixin.com),該網站的網站名稱、服務功能、服務對象、服務內容與原告網站完全相同,使網民難辨真假,導致原告注冊用戶上升趨勢明顯減緩,原告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損失。后千橡互聯公司將該網站《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持有人變更為被告千橡網景公司。原告認為,二被告的行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公平誠信的商業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開心網”及與“開心網”近似的名稱作為網站名稱、“kaixin.com”域名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
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通過“開心網”(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交性網絡服務已構成知名服務,該網站名稱作為網絡用戶識別該服務的最重要途徑,成為了該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被告千橡互聯公司作為互聯網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公司,在明知原告提供的社交性網絡服務已構成知名服務的情況下,使用該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作為網站名稱,在相同行業和領域中向公眾提供社交性網絡服務,使網絡用戶對二者提供的服務產生混淆,千橡互聯公司的上述行為具有主觀過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千橡網景公司在受讓“開心網”(kaixin.com)后,在其經營過程中使用原告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開心網”的行為,亦具有主觀過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原告的其他訴求,法院認為,社交性網絡服務與涉案“開心”文字注冊商標核準的服務類別不相同,亦不近似,故兩被告并未侵犯開心人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kaixin.com”域名、“開心網”名稱與“kaixin001.com”域名之間雖具有一定關聯,但仍有一定差異,在通常情況下,單純基于上述關聯,不足以導致網絡用戶對經營者提供的不同網絡服務產生誤認,故法院認定,千橡互聯公司和千橡網景公司使用“kaixin.com”域名的行為,不是對“開心網”知名服務特有名稱、“kaixin001.com”域名的仿冒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開心人公司所主張的網站首頁星形笑臉與“開心網”文字組合標志,系該網站名稱圖標,并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裝潢。故開心人公司的上述主張,依據不足。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