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面料名不副實 銷售公司被判退賠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張女士到某知名兒童羊毛開衫、短袖T恤等衣物,該公司向張女士出具了銷售憑證及發票。之后,張女士發現她所購買衣服外掛的吊牌與縫制在衣服內的標識所示面料成分并不相符。于是,張女士到某鑒定機構作了鑒定,鑒定報告顯示衣服外掛吊牌所示與衣服面料的確有所出入,張女士遂與公司交涉,在與其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退還貨款1600元,并加倍賠償1600元。
[法院判決]
開庭時,被告辯稱,張女士知假買假,其數次提起類似訴訟,故張女士不是消費者。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在衣服上外掛與衣服實際面料不相符的吊牌,向張女士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民事欺詐,因此判決該公司承擔“退一賠一”的責任。
[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經營者所出售的商品面料成分與其標注的面料成分不符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日常生活中,經營者的欺詐方法主要體現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摻雜摻假商品、虛假標價等,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因遭遇此類欺詐行為而導致合法權益受損。對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了保護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規則,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本案中,張女士憑購貨憑證及發票可以證實在該知名服裝公司處購買了女童羊毛開衫、女童短袖T恤衫等衣物,而且這些衣服的實際面料與衣服外掛吊牌中所標明的面料成分及含量不相符的事實也經過鑒定,所以完全可以證實該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至于張女士購買商品是否是用于生活需要,該公司無法提供證據證實張女士是知假買假。張女士曾經提起過多少次訴訟與本案沒有直接的關系,曾經的訴訟也不能成為否定張女士消費者身份的充分理由,更不能成為商家在出售貨物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的免責理由,因此法院支持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退一賠一”合理合法。
消費者若依據該條款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一”要注意兩點:一是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二是要采取正當手段舉證證明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所謂欺詐,是指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律師建議消費者在日常生活消費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要進行驗貨,保存相關憑證,并索要購物發票,以備將來維權之需。
2、在購買物品時,要求經營者標明商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等,并盡可能落實到書面上,保存好相關宣傳廣告等書面材料。
3、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協商和解,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申請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者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條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擊水律師事務所 鄭曉云 司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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