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20號 關于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4年第20號
【發布日期】2014-04-08
2009年4月8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8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4月9日起,繼續按照2003年第3號公告、2005年第40號公告,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13年10月8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64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4年4月9日終止。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時限內,丙烯酸酯國內產業未提出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亦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鑒此,自2014年4月9日起,對原產于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4年04月08日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