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商標侵權:9800萬元哪里來?
據周樂倫統(tǒng)計,自2011年7月至起訴時,新百倫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總金額已經超過10億元,獲益巨大。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且還要賠償損失9800萬元及支付維權的合理費用。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認為被告獲利1.958億,并綜合考慮某些因素判決賠償9800萬元(獲利的一半),這樣的判罰是否過重?《商標法》規(guī)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難道New Balance公司獲利10億元都因侵權?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黃武雙向記者解釋,作為民事責任方式之一的“賠償損失”,是為了填補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最科學的方法就是計算出權利人在出現侵權行為后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的損失。
《商標法》規(guī)定損害賠償的計算依據有4種,即權利人的損失、侵害者利潤、許可費用、法定賠償。對其適用遵循相應的位階。即在前一種計算方式無法確定時,適用下一種計算方式。
此案涉及反向混淆問題。通常所說的混淆是正向而言,即后來的市場競爭者為攀附在先的商標商譽,試圖與其發(fā)生混淆,常常表現為小企業(yè)具有搭大企業(yè)便車的意圖。與之相反,反向混淆卻是跨國知名企業(yè)使用了不知名企業(yè)的商標,雖不具有搭便車之意義,仍然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
黃武雙認為,原告的損失首先表現為市場銷售額減少,或者應增長而未能增長部分的損失。反向混淆是否存在損失,值得研討。如果反向混淆只影響原告產品的來源識別,而尚未造成實際損失,則適用損害賠償之救濟就有不當之嫌。
“當然,損失不僅表現為市場份額的減少或未增長,還可能涉及商譽損害。”黃武雙表示,如果被告使用“新百倫”已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則可通過糾正廣告的方式來消除影響,恢復商譽。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常常使用“糾偏廣告”來恢復因侵權所造成的商譽損害,賠償額為侵權行為人所花費廣告費的1/4。在中國,法院通常只判決被告發(fā)布“致歉聲明”,并不符合市場中的糾正商譽受損的規(guī)律,無法起到恢復商譽的效果。黃武雙建議,應該通過支持糾偏廣告費的做法,以供原告大量重復播放糾偏廣告。
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若劍表示,本案中New Balance敗訴侵權行為過于明顯,在明知內地已有“新百倫”商標的情況下仍在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符號宣傳。本案的巨額賠償金在中外商標權糾紛領域中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New Balance面臨的品牌困境其實已有前車之鑒。4月中旬,中國品牌“喬丹體育”和美國NBA巨星、“飛人”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長達三年的官司走到決斷時刻。北京市高級法院二審認定邁克爾·喬丹代理人提交的10份證據不屬于新證據范疇,均不予采納。
5月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作出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
邁克爾·喬丹法律顧問的新聞發(fā)言人稱,“對法院就商標爭議案做出的判決表示遺憾。邁克爾·喬丹提起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保護自身的姓名權,更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不受誤導。針對商標爭議案的判決,我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與之相似的商標侵權糾紛還有當年唯冠和蘋果的iPad商標之爭。同樣是中國內地企業(yè)先行注冊,而在蘋果公司進軍中國市場的時候發(fā)現iPad商標歸他人所有。盡管在2009年,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5萬英鎊轉讓給蘋果公司,但唯冠深圳方面聲明,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并沒有包含協議中。
隨后雙方展開了曠日持久的商標權訴訟,直至2012年初雙方達成民事調解,蘋果向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一攬子解決中國大陸iPad商標權糾紛。2012年7月2日,iPad商標正式過戶給蘋果公司,宣告此案正式落下帷幕。
中國《商標法》“注冊在先”原則,使得很多名字非常好的商標被搶先注冊,然后待價而沽。而一心想要發(fā)展的企業(yè)想要注冊個“好聽、好看”一點的商標變得難上加難。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系列以中文譯名商標為核心的爭議糾紛中,中國的商標管理機構如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決結果往往大相徑庭。
為何頻頻發(fā)生國外企業(yè)進入中國市場遭遇商標權糾紛?黃武雙表示,許多外國企業(y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疏忽了商標權利方面的事務。盡管這些企業(yè)在中國已打出知名度,也有了中文符號,但在已存在的注冊商標面前,外企往往因為“理虧”而更名換姓。“凌志”更名為“雷克薩斯”,“陸虎”更名為“路虎”都是類似情況。
“當然,中國商標注冊過程中存在不誠信行為,靠提前注冊他人在國外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謀利,也是不可低估的因素。”黃武雙補充道。
陳若劍坦言,外企入華后使用的中文符號確實無人注冊,但在打出品牌知名度后,才發(fā)現已被他人先行注冊。外企如果想拿回中文符號使用權,必須要證明其是該中文符號的最先使用者,但證明過程往往比較艱難。如果外企還不端正在中國市場的商標權意識,未來還會像New Balance一樣,付出高昂的代價。
廣州中院副院長余明永提醒,“新百倫案件給諸多意在開拓中國市場的洋品牌們提了個醒:公平競爭,請先敲敲知識產權的門。”
黃武雙建議,外國企業(yè)計劃進入中國市場時,應委托熟悉中國市場的代理人進行商標檢索,并盡早申請商標注冊。注冊商標時,盡可能將對應的中文文字商標申請注冊。外國企業(yè)可以實施監(jiān)控市場中可能涉及的商標侵權或被侵權情況,以便及時應對。此外,外國企業(yè)要了解中國法律,熟悉中國法院所作的相關商標案件的判決,以了解法院對商標案件審理的新動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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