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排污加倍征收環保稅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加倍征收的額度最高為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三倍。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各地可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
環保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圍,按每一排放口污染物種類以污染量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三項,其中重金屬污染物為五項。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其中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或者高于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兩倍計征;污染物濃度既超標又超總量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三倍計征。
納稅人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稅務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記者了解到,根據稅法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環保法對各種違法排污行為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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