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絨業((000982):子公司聚恒益收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銀絨業((000982)9月8日晚間公告,公司全資子公司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聚恒益”),在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7日期間接受了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的現場檢查。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系列《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將處罰主要內容及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環罰字〔2023〕DJY024號),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對聚恒益進行現場調查時發現聚恒益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裁量,對聚恒益作出罰款人民幣7,200.00元(大寫:柒仟貳佰元整)的決定。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環罰字〔2023〕DJY025號),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5日對聚恒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聚恒益未配合執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該行為違反了《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五款的相關規定。
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三條及其第一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裁量,對聚恒益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30,0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的決定。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環罰字〔2023〕DJY026號),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對聚恒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新建2臺石墨化爐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裁量,對聚恒益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13,300.00元(大寫:壹萬叁仟叁佰元整)的決定。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環罰字〔2023〕DJY030號),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對聚恒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裁量,對聚恒益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46,700.00元(大寫:肆萬陸仟柒佰元整)的決定。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環罰字〔2023〕DJY027-1號),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對聚恒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新建2臺石墨化爐未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即投入生產,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聚恒益提出聽證申請,經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公開聽證審議后,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裁量,對聚恒益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466,000.00元(大寫:肆拾陸萬陸仟元整)的決定。
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成環罰字〔2023〕DJY028號),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對聚恒益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治理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聚恒益提出聽證申請,經成都市都江堰生態環境局公開聽證審議后,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按照《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裁量,對聚恒益作出行政罰款人民幣257,400.00元(大寫:貳拾伍萬柒仟肆佰元整)的決定。
上述事件發生后,公司管理層高度重視,組織相關人員制定并落實整改方案,公司要求聚恒益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完成相應整改。公司和聚恒益將深刻總結本次行政處罰的教訓,加強環保人員培訓,梳理生產過程存在的風險和隱患,制定預防措施并落地執行。公司和聚恒益將加強生產運營過程中的控制與監督,強化領導責任落實,追究相關責任人,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提升規范化運作水平,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聚恒益目前已啟動清潔生產升級改造的相關工作,改造完成后將提高環保及安全生產等相關工藝水平。公司和聚恒益將始終堅持高質量綠色發展理念,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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