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絨((000982):重大訴訟
證券代碼:000982證券簡稱:*ST中絨公告編號:2019-09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公告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銀川中院”)送達的《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收到寧夏靈武市人民法院送達的《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文件,公司涉及兩起民事訴訟。
二、有關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一
訴訟情況如下
1、訴訟當事人
原告:銀川銀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銀川市金風區上海西路239號英力特大廈18,法定代表人:馬英軍
被告1: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靈武市羊絨工業園區中銀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林
被告2: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靈武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戰英杰
被告3: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靈武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馬生明
被告4:馬生國
2、本案原告訴狀所述的事實與理由
被告一寧夏中銀絨業原料有限公司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分行(以下簡稱為“浦發銀行銀川分行”)于2016年9月9日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33032016280013),借款金額為人民幣2,500萬元整,期限為1年,自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西部(銀川)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擔?!?為此筆借款與浦發銀行銀川分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YB3303201628001301)及出具《擔保函》(西擔保函[2016]85號)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同時,西部擔保與被告一簽訂《委托擔保合同》(編號:
XBDB-ZYYL-1609001),約定為此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為保證西部擔保合法權益,被告二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寧夏中銀絨業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及被告四馬生國分別與西部擔保簽訂了《反擔保保證合同》,為西部擔保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
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一資金緊缺無法還款,申請一次展期,期限為1年,自2017年9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浦發銀行銀川分行同意展期并與之簽訂《貸款展期協議書》(編號:33032016280013),西部擔保亦同意其展期申請,并與之簽訂了展期相關協議。根據《貸款展期協議書》約定,本筆貸款將于2018年9月5日到期?,F借款展期合同期限已屆滿,在西部擔保多次催促下,上述被告均未向西部擔保履行償還義務。
截至2018年9月17日,浦發銀行銀川分行向西部擔保送達了《逾期貸款·欠息(費)催收通知書》(2018年第01次,編號:2018091701)。2018年9月27日,西部擔保、浦發銀行銀川分行及原告共同簽署《委
托支付協議》,約定由原告代西部擔保向浦發銀行銀川分行償還此筆借款本息及罰息共計25,448,648.89元,并取得對相應反擔保人、反擔保物的追償權。當日,此筆代償款項已打入浦發銀行還款賬戶。西部擔保與原告同時簽署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此筆債權全部轉讓給原告,西部擔保也向四被告發出《債權轉讓通知》告知債權轉讓的事實。
3、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代償本金及利息共計人民幣
25,448,648.89元(其中貸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及罰息448,648. 89元);
(2)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幣183336.31元(其中;以人民幣25,448,648.89元為基數,按年息6.65%計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暫計至2018年11月6日),罰息人民幣496,248.7元(其中:
以人民幣25,448,648.89元為基數,按日息0.5‰計算,自2018年9月28日起暫計至2018年11月6日);
(3)請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從起訴之日起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
(4)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二)訴訟二
訴訟情況如下:
1、訴訟當事人
原告:銀川恒通滾動軸承有限公司,住所地:銀川市金鳳區貿易巷銀川糖廠家屬區17號樓3單元302室,法定代表人:崔倩
被告: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靈武市生態紡織園區(靈武市南二環北側經二路東側),法定代表人:戰英杰
2、本案原告訴狀所述的事實與理由
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23號期間,寧夏德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原告處為被告采購機械配件等,欠付原告貨款132,316元。2017年9月19日,原被告及寧夏德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共同簽訂了《債務劃轉協議》,三方約定由被告直接承擔寧夏德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欠付原告的貨款132,316元。協議簽訂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3、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32,316元,逾期付款利息12,255.7元(暫計至2018年12月31曰,并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75%上浮50%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實際清償之日),以上合計144,571. 7元
三、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公司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將相關訴訟所涉本金及利息計入負債及財務費用,案件受理費及復利、罰息等在案件執行完畢后將影響公司業績。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狀》、《傳票》(2018)寧01民初1340號;2、《民事起訴狀》、《傳票》(2019)寧0181民初414號。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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