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影響匯率的路徑
我國的匯率改革始于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新中國成立至1994年,我國的匯率體制分別經歷了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49—1952年)、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的單一固定匯率制(1953—1972年)、布雷頓森林體系后以“一籃子貨幣”計算的單一浮動匯率制(1973—1980年)、官方匯率與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并存的匯率雙軌時期(1981—1984年)以及官方匯價與外匯調劑價格并存的匯率雙軌時期(1985—1993年)。
可見,改革開放以來、1994年之前,我國雖然存在外匯交易,但沒有統一市場,而是雙軌制:其中第一軌是計劃軌,就是按政府的官方牌價結匯;另一軌是市場軌,開始形成于上世紀80年代國家推出“外匯留成”制度,即允許創匯企業留下一定比例的外匯自用,并允許拿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交易。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革外匯管理體制的公告》的頒布,開啟了我國的第一次匯改,通過這一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形成的雙軌制實現并軌,并確定了強制結售匯制度。這一制度體系源于貨幣當局積累外匯儲備的強烈傾向,其他主體在幣種的選擇上幾乎不存在空間。自2001年開始,我國逐步對經常項目的結售匯制度實施了放松,并于2007年結束了強制結售匯制度:2002年,外匯賬戶內保留外匯的限額為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2004年提高到30%或50%;2005年進一步提高到50%或80%;2007年,取消賬戶限額管理,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主保留外匯。
在這一過程中,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革也開始啟動: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而是選擇若干種主要貨幣組成一個貨幣籃子,同時參考一籃子貨幣計算人民幣多邊匯率指數的變化,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幅度逐步擴大,1994年人民幣匯率的浮動幅度是0.3%,2007年5月21日擴大至0.5%,2012年4月16日擴大至1%,2014年3月17日擴大至2%,從2007年開始,各主體在選擇所持有貨幣方面的自主權得到充分的釋放。
美國貨幣當局1962年開始在外匯市場買賣外幣以實施干預,進而達到降低匯率波動幅度、防止匯率突然性巨變等目的。在美國的外匯干預操作中,紐約聯邦儲備銀行具有重要地位,其負有兩個其他地方聯儲不承擔的特殊職能,即公開市場操作和外匯交易操作,是美國財政部和美聯儲共同的外匯交易代理機構。
1994年之后,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得以建立,形成了外匯市場的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外匯零售市場;第二個層次是銀行間外匯市場,這一層次也叫外匯批發市場,在這個市場中,有資質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這些銀行和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進行外匯交易,人民銀行得以在這個市場上實現對匯率的影響。2005年7月21日開始,人民銀行于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2006年1月4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于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等貨幣的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以及銀行柜臺交易匯率的中間價,這一中間價的形成方式一直沿用至今。
我國的匯率制度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中間價和允許的浮動范圍則形成了人民幣交易過程中的實際匯率。也就是說,在一定的浮動范圍規定之下,人民銀行可通過對中間價進行引導進而影響匯率:作為銀行間市場上頗具影響力的交易主體,人民銀行買賣外匯的規模和價格對中間價能夠產生十分直接和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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