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商家所售服裝未標“廠名廠址”違法被判賠償
近日報道,重慶市一服裝商家所售服裝未標“廠名廠址”違法被判賠償,法律上規定,消費者所購服裝的合格證上未標示生產廠家和廠址,其認為服裝銷售者構成欺詐,索賠被拒。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起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產品標識違反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欺詐,判決李女士退還商場涉案產品,商場返還購物款1056元。
故事起源是這樣的:
2014年6月7日,李女士花費1056元在重慶市某商場購買了scofield牌襯衣和T恤衫各一件。
其中,襯衣的合格證上載明“經銷商: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閔行區龍吳路5888號,制造地:浙江義烏”。T恤衫合格證上載明“經銷商: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閔行區龍吳路5888號,制造地:蘇州市”。
另查明,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享有scofield商標使用權,該公司委托有多家制造廠商加工旗下服裝產品。
李女士認為,所購產品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違反法律規定。服裝銷售商場的行為系欺詐,遂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商場退還貨款并依法賠償貨款的3倍,共計422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服裝合格證上標注的是經銷商不是生產者,該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關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中文標明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規定,屬于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李女士有權要求退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行為構成欺詐。
據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成立欺詐,主觀上須有欺詐的故意,即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并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實施了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相的行為。
該案中,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在涉案服裝標識上以經銷商的名義標注了名稱和地址,雖未明確其為生產者,具有一定的違法性,但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可以其為“經銷商”追究法律責任。此種未標注生產者的情形,不同于未標注生產者以致無法找到責任主體的情形。雙方對涉案產品質量無爭議且無證據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從常理常情講,不需要通過不標明生產者的方式誤導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謀取非法利益,故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主觀上無欺詐的故意。
在客觀方面,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在標識上的做法,的確是其在整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真實反映,不存在告知虛假情況而實施欺詐的行為。其沒有必須標注受托人名稱和地址的法定義務,不存在通過隱瞞真相而實施欺詐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衣戀公司和銷售商場的行為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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