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惹禍端 七匹狼侵權案塵埃落定
七匹狼因在銷售的鞋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標,易導致顧客購買時混淆,聞名全球的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科奇)公司將“七匹狼”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0萬元。
25日上午,法院判決七匹狼公司停止侵犯科奇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科奇公司損失人民幣20萬元;駁回科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筆者致電七匹狼證券部門人士詢問此事,此人士表示對此事并不了解,需要詢問公司廈門總部的維權部門。直到截稿日前,筆者曾多次試圖與七匹狼維權部門聯系,但均未回應。
七匹狼“裝潢說”不合法
據了解,原告科奇公司起訴稱,該公司是聞名全球的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的權利人,并注冊了其圖形商標。從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的商標,侵權商品在國內多個城市的專賣店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對此,七匹狼公司答辯稱,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作為裝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用來區分商品來源,不屬于標識性的使用。其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多個英文字母C的任意組合,排列無序,與原告注冊商標不近似。此外,他們的商品是在專賣店銷售,而專賣店在店面顯著位置標注了“七匹狼”商標,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標,不會產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臧云律師認為,七匹狼的“裝潢說”,即商品裝潢不能作為否定商標侵權的有效抗辯。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地將仿冒他人商標的商品裝潢認定為侵權的表現形式之一。臧云律師向筆者講到:“七匹狼的“裝潢說”抗辯,顯然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
臧云律師表示,即便七匹狼公司的“裝潢說”不屬于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那么其行為也應屬于該條第五項所規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應當認定為“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此,從民事關系來看,七匹狼的做法已經構成對科奇商標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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