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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聯邦貿易委員會就羊毛產品標簽法征求意見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3月26日前將就《羊毛產品標簽條例》(簡稱為“羊毛條例”)征求公眾意見,該羊毛條例要求羊毛產品必需標出制造商或銷售商的名稱、加工和制造此類產品的國家以及有關纖維含量的信息。
聯邦貿易委員會在1998年完成羊毛條例的終審,并在1998年和2000年分別通過簡化標簽要求加以修訂,并整合了有關“裝飾品”的定義。2000年,該機構修訂了條例條款,以闡明聯邦貿易委員會將僅向合格的申請人頒發RN編號,同時要求公開產品的原產國。當時,聯邦貿易委員會也修訂了《紡織品條例》部分條款,同時納入羊毛條例中。2006年,《羊毛服裝織物標簽公平及國際標準法》對《羊毛法案》進行修訂,該法案設針對某些羊毛產品規定了平均最大的纖維直徑。
針對如何修訂羊毛條例以執行統一的法案,條例的價值與益處,以及條例是否能闡明或修訂某些條例規定或企業、顧客教育材料等問題,聯邦貿易委員會將征求公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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