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的權利
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股東將其財產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對公司的投資享有對公司的股權。股東享有股權,主要體現為資產收益權及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資產收益權是指:股東按照其對公司的投資份額通過公司盈余分配從公司獲得紅利的權利。獲取紅利是股東投資的主要目的,只要股東按照章程或股東協議的規定如期履行了出資義務,任何一個股東都有權向公司請求分配紅利。
一般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按照其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紅利。新的公司法,根據實踐的需要,擴大了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在紅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權,規定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紅利;但是,股東約定或章程規定不按照上述原則分配紅利的除外。
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權是指:股東對公司的重大行為通過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表決,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方式做出決定。公司的重大行為包括:公司資本的變化,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的融資行為,如發行公司債券;公司的對外投資、向他人提供擔保、購置或轉讓主要資產、變更公司主營業務等行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清算等行為。
上述有些權利,在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選擇管理者的權利是指:股東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方式選舉公司的董事、監事的權利。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也包括決定管理者的薪酬。
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個人不必參與經營,是現代公司制度發展的趨勢,特別是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東作為投資者,對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均應通過股東會來行使,股東個人沒有決定權。為了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股東會的權限應有所限制,對公司一般的經營決策,股東和股東會不應干預。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除上述主要權利外,還包括如下具體權利:公司終止時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新股認購權、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知情權、提議召開股東會的權利、對股東會決議提出異議權及退出權等。
責任編輯:vi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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