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標權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外國當事人申請商標專用權與我國當事人的條件和程序基本相同。一般都要經過6項程序:
1申請商標注冊。即商標注冊申請人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向商標局請求確認商標權。
2初步審定,指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注冊條件加以審查。
3公告。指經過初步審定的商標在商標局編印的定期刊物《商標公告》上進行公告,征詢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協助商標局進行審查。我國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初步審定并公告時采用申請在先的原利,即先申請者獲得商標權。
4駁回申請。指在初步審定程序中,凡不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5異議。指申請人以外的任何人對于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不應予以核準的意見,要求撤銷初審公告的提議。
異議應在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異議成立,不予核準注冊或者異議不能成立。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不服,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為終局決定。
6核準注冊。指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 3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商標局即予以核準注冊,向申請人頒發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至此,商標注冊人取得商標權。
責任編輯:vivi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