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報關期限的規定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郵運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此外,轉遙運輸進境貨物滯報金起收回期有兩個:一是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15天,二是貨物運扭才旨運地之日起第15天。
滯報金的征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需注意,這里指的進口貨物的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海關按應征收滯報金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產生的一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據的滯報金收據也不是罰款通知書。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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