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服裝鞋帽網首頁 > 正文
選擇適當的銷售方式
宏大洗衣機制造公司是1994年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是生產和銷售某種品牌的雙缸多功能洗衣機。為了打開銷路,公司現在主要采取折扣方式和以舊換新方式銷售。
2000年5月發生了以下經營活動:
1.向B商場銷售150臺洗衣機,每臺價格800元,以10%的折扣給B商場經理1.2萬元回扣,回扣沒有開票。
2.向C商場銷售200臺洗衣機,每臺價格800元,以15%的折扣給予C商場經理2.4萬元回扣,回扣沒有計入發票。
3.零售140臺,每臺價格1200元,其中采取以舊換新方式,收回100臺,每臺價格100元。
4.有增值稅發票的進項稅額為3.4萬元。
該公司財務人員根據上述會計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具體計算如下:
凈銷售額=(150×800-12000)+(200×800-24000)+(140×1200-100×100)
=402000(元)=40.2(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40.2×17%-3.4
=3.434(萬元)
稅務機關經過具體審查后,調整為:
凈銷售額=150×800+200×800+140×1200
=44800(元)
=44.8(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44.8×17%-3.4=4.216(萬元)
分析: 本案例中,涉及到采取折扣方式銷售和以舊換新方式銷售兩種銷售方式。
折扣銷售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根據購貨方購貨數量的大小,而給予購貨方不同價格優惠的一種銷售方式。一般來說折扣是和銷售同時發生的。
根據稅法規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在本案例中,該洗衣機公司雖然采取的是折扣銷售方式,但是沒有將回扣計人發票,而是作為一種人情返還給B、C兩商場。這種做法無憑無據,稅務機關無從查考到底回扣了多少,從而無法正確地計算應納增值稅,同時對B、C兩商場而言,由于發票上沒有注明回扣額B、C兩商場很可能的做法便是用發票數據計算進項稅額,從而多列進項稅額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出于以上種種考慮,為了保持稅法的嚴肅性,國家規定如果折扣額和銷售額不同時反映在一張發票上,其折扣額不允許從收人中減除。
本案例中涉及到的另一種銷售方式是以舊換新銷售方式。以舊換新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自己貨物時,有償回收舊貨物的行為。由于銷售貨物和收購貨物是兩個不同的交易活動,銷售額與收購價款是不能相互抵減的,因此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抵扣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因而在本案例中,稅務機關的調整是有法律依據的。
點評:
增值稅對于某些特殊的銷售方式采取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這些專門的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偷漏稅款,納稅人應該熟練地掌握這些銷售方式及其稅務處理方式,以免不明不白地多納稅款。
除了前面已經提到的兩種情況外,下面幾種銷售方式及其稅務處理納稅人也應注意:
1.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待(比如5天內付款,折扣3%;10天內付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超過20天全價付款)。由于銷售折扣是發生在銷售之后,是一種融資性的理財費用,因而不允許將其從銷售額中減除。
2.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指購銷貨雙方不以貨幣為結算單位,而是用等量價款的貨物相互交易,是一種比較特殊的購銷活動。由于這相當于兩次交易,因而稅法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為單獨的購銷,以各自發出的貨物總價款為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3.包裝物押金。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不并人銷售額征稅。但對于超過一年以上未收回包裝物而不再退還的押金部分,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來計算銷項稅額。

世界服裝鞋帽網版權與免責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世界服裝鞋帽網sjfzxm.com"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世界服裝鞋帽網所有,轉載請注明"來源:世界服裝鞋帽網sjfzxm.com",違者,本網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