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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幾點意見》的通知
【法規分類號】L35901199741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勞動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1997/02/14
【實施日期】1997/02/14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綜合類
【文號】勞辦發(1997)19號
【題注】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自我調節機制,指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保障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我們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幾點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這項工作,執行中的有關情況請及時與我部綜合計劃與工資司聯系。
外商投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的幾點意見
為了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出如下意見:
一、外商投資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及其增長幅度和職工保險福利等問題進行協商并簽訂集體合同的行為,是企業集體合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本意見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已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1.企業工會或半數以上職工提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
2.企業已正式投產(開業)。
3.企業具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需的基本數據和資料。
四、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按照國家關于企業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并遵循以下原則:
1.企業內部工資收入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
2.職工實際工資水平應在本地區和本企業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適度增長;
3.在工資集體協商過程中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利益;
4.在雙方協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五、工資集體協商雙方主體資格、協商程序、合同的簽訂以及報送等按《勞動法》、《集體合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時,應著重協商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和調整;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獎勵辦法;加班、加點工資;職工年休假工資;職工保險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由企業職工提出要求協商的與工資有關的問題。
七、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應參照下列各項指標:
1.地區、行業、企業的人工成本;
2.地區、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3.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
4.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5.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
6.企業實現利稅;
7.企業凈產值勞動生產率;
8.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
9.企業工資利稅率;
10.企業資本收益率;
在協商時,企業協商雙方應在不泄露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向對方提供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八、集體合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核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依法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各地勞動行政部門應適時發布本地區及不同行業工資方面的參考資料和情況,并在外商投資企業集體合同實施后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協調處理。
十、本意見亦適用于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職工。
十一、各地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報勞動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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