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還可獲得勞動報酬
我們是幾名下崗職工,去年根據招工廣告宣傳的優厚條件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工作后卻發現工作環境惡劣,加班加點也無法完成定額,薪水很低且常常拖延發放。我們以勞動合同系被騙所簽的應為無效為由與公司交涉。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卻不給付我們干了兩個月的工資。經理說合同既然無效當然就沒有根據發工資了。
請問:勞動合同無效就不能獲得工資嗎?
讀者: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合同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而訂立的,則為無效合同。據你信中所述,因為公司虛假的廣告宣傳,你們與公司訂立了勞動合同,而實際情況卻與廣告內容相差甚遠,你們以受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是,合同無效并不意味著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在勞動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是否有過錯,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由用人單位按照訂立合同時所約定的勞動報酬或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有過錯并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根據《勞動法》第97條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你們可以據此要求公司支付你們的勞動報酬并要求賠償給你們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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