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現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嚴格按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用現金。
第二條 在經濟業務中取得的現金一律交財務部出納員,出納員是本公司庫存現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其它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或存入個人帳戶。
第三條 出納員收到現金后應存入銀行,當月入帳,同時會計應開出收據或發票。
第四條 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控制在銀行核定限額內,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五條 現金支出必須有相關審批人批準證明,手續不健全出納不付款。
第六條 每筆現金業務出納員必須登記日記帳,每月要與總帳會計對帳。
第七條 除本規定外,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財務會計部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支付現金。
第八條 公司固定資產、原材輔料、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的采購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九條 出納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應事先報財務會計部經理批準。
第十條 公司員工因公需要借用現金,按用款程序執行。并應確定還款期限,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支取現金按用款程序執行,并嚴格按《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并于出差人員報銷時扣還借款。
第十二條 工資的支付應根據人事部門每月提供的薪酬表,經總經理簽字后,出納人員按規定發放日期提款發放。
第十三條 本規定經經理辦公會審查通過,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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