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中的信用證結算
以 單據的確認首先是議付行和開證行的確認為準,而不是以客戶(進口商)確認。議付行和開證行在接到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單據之后,確認所交來的單據與 信用證 規定的要求相符,則接受單據并承擔付款的義務。如果有不符點,則議付行或開證行就可以拒絕付款。因為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而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是第二付款責任人。即只要 單證 相符,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要先行支付貨款,買下全套單據,再向開證申請人提示,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或承兌贖單。
至于單據有不符點,可以有兩種方式處理:1)在議付行交單時發現有不符點,凡是來得及并可以修改,就直接修改這些不符點,使之與信用證相符,從而保證正常議付貨款。
2)在議付行交單時發現有不符點,但已來得及修改,或單據到開證行被發現有不符點,此時已無法修改,則可以通知開證申請人(進口商),說明單據出現的不符點,請他來電確認接受不符點,同時找開證行表示接受單據的不符點,則仍可以收回貨款。但這有一個前提,即只是單據上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而無貨物質量的問題或不符,否則進口商是有可能不接受貨物質量的不符的。
上述(2)這種交單收匯,實際上已經是由信用證性質變成了托收性質,即由原來信用證的銀行承諾的第一付款責任的地位,退為托收銀行的地位。這種變化是因為 單證 不符而引起的。所以風險加大了。
3)因此,信用證結算的首要問題就是一定要做到“ 單證 相符”和“單單相符”,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收匯!這是做信用證結算所必須重視的首要問題,來不得半點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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