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抵扣需注意的問題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關于這個規定有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上面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
二、關于購進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進項稅轉出的問題
(一)如果購進材料用于機器、設備等安裝的在建工程,其進項稅允許抵扣,不需做進項稅轉出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二)如果購進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應轉出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另外補充一點:購入的商品、材料、用品等等,如果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項稅是允許抵扣的,如購入辦公用品,如果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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