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使用方法
一、 種類
1、現金支票 --- 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2、轉帳支票 --- 支票上印有“轉帳”字樣,只能用于轉帳;
3、普通支票 --- 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帳”宇樣,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能用于支取現金。
二、申請條件
1、有一定的收入,需要辦理支票結算。
2、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并保持一定的余額確保支付。
3、根據需要,銀行可要求申請使用支票者提供擔保人,擔保不得附有條件,擔保人與被擔保人承擔同一責任,擔保人為兩個以上的,擔保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申請人取得支票帳戶的同時應存入資金,起存金額為人民幣5000元。
三、 特點及使用規定
1、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可以用于支付現金,也可以用于轉帳。在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帳,不得支取現金。
2、支票大小寫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無效。
3、轉帳支票可以流通轉讓,現金支票不得流通轉讓。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5、必須記載事項齊全的支票丟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人開戶銀行掛失止付(按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續費)。
四、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欠缺上列記載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五、轉帳支票在票據交換區域內的背書轉讓
1、支票背書轉讓時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
2、出票人在支票上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支票不得轉讓;
3、背書轉讓必需連續,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六、出票人簽發支票的注意事項
1、單位和個人要簽發支票時,應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將支票上的各要素填寫齊全,并在支票上加蓋其預留銀行簽章;
2、出票人預留銀行的簽章是銀行審核支票付款的依據。銀行也可以與出票人約定使用支付密碼,作為銀行審核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
3、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4、支票的日期、金額、收款人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支票上的其它記載事項更改的,必須由原記載人簽章。但支票上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七、支票提示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
2、收款人持現金支票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 收款人簽章處”簽章,持票人為個人的,還需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到出票人開戶銀行支取觀金;
3、出票人簽發轉帳支票的,可以由持票人或出票人送交銀行辦理轉帳手續。由持票人送交支票的應將要素填寫齊全的支票和二聯進帳單交開戶銀行辦理轉帳手續;自出票人送交支票的應將要素填寫齊全的支票和三聯進帳單交開戶銀行辦理轉帳手續;
4、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時,應作成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被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好的進帳單交出票人開戶銀行辦理手續;
5、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支票,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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