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貿易新手必知的商檢手續
1、進出口商品檢驗
凡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等。
2、進口商品的安全質量許可
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的重要進口商品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并公布《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目錄》。
3、進口廢物原料裝運前的檢驗
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列入此制度目錄內的商品有廢紙、廢金屬、廢塑料、廢木制品、廢紡織品等5類。
4、出口商品質量許可
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未獲得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出口。
5、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進口食品(包括飲料、酒類、糖類)、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一切出口食品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凡在我國境內從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貯存的企業都必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注冊、登記。未取得注冊證書或登記證的,一律不得加工、生產、貯存出口食品6、出口商品運輸包裝檢驗對列入《商品目錄》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必須申請檢驗檢疫機構或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性能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用與盛裝出口商品。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實行危包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須經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后,方能生產和使用。
6、進出口商品鑒定
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包括:(1)進出口商品的質量、數量、重量、包裝鑒定和貨載衡量;(2)進出口商品的監視裝載和監視卸載;(3)進出口商品的積載鑒定、殘損鑒定、載損鑒定和海損鑒定;(4)裝載出口商品的船舶、車輛、飛機、集裝箱等運載工具的適載鑒定;(5)裝載進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艙、艙口檢視、空距測量;(6)集裝箱及集裝箱貨物鑒定;(7)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外商投資財產和價值品種、質量、數量和損失鑒定;(8)抽取并鑒封各種樣品;(9)簽發價值證書及其他鑒定證書;(10)其他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
7、衛生檢疫與處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衛生檢疫,包括醫學檢查、衛生檢查和衛生處理。
8、一般原產地證與普惠制產地證簽證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時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官方機構,同時也是我國政府授權簽發普惠制產地證唯一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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