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190小時”是有法不依
不抽煙、不喝酒,小劉的生命卻還是停止在了33歲。江西人小劉生前在東莞長安鎮的一家公司擔任開發部工程師,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發現死在了出租屋。
警方調查發現,小劉的尸體被發現時,已經死了近3天。小劉的工資條顯示,其3月連續工作31天,加班時間190個小時。對此,家屬質疑小劉是因過度勞累致使。
連續一個月加班時間達190個小時,每天平均加班超過6個小時,如此加班無疑是造成年輕生命消逝的直接兇手。“過勞死”案例日益頻發,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員工被迫長期加班的無奈與痛苦,以及事件發生后相關企業無需承擔法律責任、頂多給一點“人道主義補償”的若無其事。
對此,不斷有聲音呼吁對“過勞死”進行專門立法,從而解決“過勞死”無法可依的困境。實際上,“加班190小時”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相關職能部門恐怕也是揣著明白裝糊涂。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也就是說,不管老板是否強迫,員工是否自愿,加班時長超過上述法律規定都是違法的。
《勞動法》白紙黑字 ,然而這些年來,在各種“過勞死”案例背后,我們至今沒有聽聞有關部門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從而給“過勞死”員工家屬一個說法。反而頻頻聽到一些職能部門面對“過勞死”事件,總是擺出“相關法律存在空白,因此我們無法執法”的推脫口徑。
由此看來,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強有力的監管防線予以矯正,現成的《勞動法》放著不用,恐怕就更談不上虛無縹緲的“過勞死”立法了。可以說,執法者面對“過勞死”事件無動于衷,就是典型的瀆職不作為,也是對法律賦予民眾的權益的無形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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