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交易安全是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重心
(一)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創新了債權人長效保護機制
投資鼓勵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公司資本制度的嚴格管制,但在客觀上也會對債權人保護帶來新挑戰。立法者要創新債權人保護機制,要健全事先風險防范和事后權利救濟機制。
(二)認繳的注冊資本早晚要實繳
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下設立的公司實際上是股東以其認繳注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新型公司組織形式。正因為如此,筆者不認為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會滋生大量投資者肆無忌憚虛報天價注冊資本的巨大公司泡沫。
(三)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泡是最有效的警察
債權人保護的關鍵不在于注冊資本的多少和虛實,而在于公司的透明度及其公信力。這就需要建立理性債權人教育制度,增強債權人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其獲取和分析公司信用信息的能力,降低信息搜索、加工成本,徹底破除對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迷信與過度依賴。
建議把產品質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記、稅收繳納、工資支付、社保繳費等信息納入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完整統一的試信體系,以降低社會誠信風險。當務之急是,以工商部門的經濟戶籍庫為基礎,深度整合工商、稅務、公安、海關、人民法院等國家機構的各類誠信數據庫,早日實現公司互聯互通與無縫對接,最終建成全國統一的跨地域、跨部門、跨產業、信息共享、快捷高效、24小時全天候、360度全方位的用戶友好型公司信用信息數據庫。
(四)債權人教育工作要常抓不懈
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框架下,債權人不應再過度夸大、迷信、崇拜甚至癡迷于注冊資本的作用,要用夠、用足、用好《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中保護交易安全的智慧資源;要善于對擔保行為開展盡職調查,在審查各種擔保方式時慎之又慎。倘若債權人對擔保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慎審查,仍無法發現決議文件虛假或無效的事實,即使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在擔保合同簽署后被人民法院撤銷或確認無效,也不影響善意債權人與擔保公司簽署的擔保合同的效力。
(五)完善失信者責任追究機制
為確保債權人獲得及時公平的權利救濟,必須完善對失信公司及其關聯失信者的責任追究機制。這種為債權人提供事后救濟的后端控制模式,與事先預防機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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