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接待單位交伙食費必嚴查
近日,泰安市市直機關出臺差旅費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嚴禁出現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虛報冒領差旅費,不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等現象。涉嫌違法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該辦法適用于駐泰安市區的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
辦法所指的差旅費是指市直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到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駐地以外的市直機關,執行當地差旅費規定。
根據規定,市直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公務出差必須按規定報經單位有關領導批準,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際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出差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記者注意到,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具體情形有:單位無出差審批制度或出差審批控制不嚴的;虛報冒領差旅費的;擅自擴大差旅費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不按規定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的;不按規定報銷差旅費的;轉嫁差旅費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據了解,對違規行為,將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違規資金予以追回,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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