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婚職工懷孕被辭退 法院裁決公司賠償女職工
“未婚”女職工懷孕
被公司辭退
2012年,時年27歲的王柔應聘到海南某公司擔任預算員一職,雙方簽訂合同期限為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試用期2個月。合同約定工資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工資分配方法,績效工資年底考核發放。王柔履職后,每月平均能拿到近5000元的工資。
王柔在入職前,公司曾分發《應聘表》,王柔在當時的婚姻狀況一欄填寫為“未”;入職后,公司又讓王柔填寫了《員工登記表》,婚否一欄填她仍然填了“否”。王柔在公司的“未婚”身份一直持續到2012年11月被揭穿,公司發現王柔懷孕了,并早在2011年7月就結了婚。2013年1月,公司正式辭退了王柔。
一審法院裁決公司賠償女職工
被公司辭退的王柔向省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和拖欠的績效工資,以及經濟損失共計近10萬元。2013年9月省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向王柔支付經濟賠償金9569.8元和績效工資4489.05元。公司不服裁決,將王柔訴至法院。公司稱,如果王柔在公司工作至年底,就可以領取到績效工資4489.05元,但由于她隱瞞婚姻事實,有欺詐行為,故不應該領取年底的績效工資。
一審法院美蘭法院認為,王柔應聘入職時,雙方未約定未婚為入職條件,王柔隱瞞已婚事實雖有不當,但尚不能構成欺詐行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明知王柔在孕期仍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另外,王柔的工資構成是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年底考核后發放的績效工資亦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公司應該支付。
公司稱女職工欺詐再上訴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口中院。公司認為,王柔為了達到順利入職目的,刻意隱瞞,向公司提供虛假的婚姻狀況信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屬無效合同,依法解除與王柔簽訂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律程序。同時,根據公司規定,績效工資統一在年底一次性發放,王柔離職時還未到年底,公司不應支付王柔績效工資。
王柔辯稱,自己入職時公司并未約定“未婚”為入職條件,如果公司真的以“未婚”為入職條件,就違反了法律,屬于無效條件,自己與公司的合同顯然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二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與王柔之間的勞動合同,系以其懷孕后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而非以其隱瞞婚姻狀況為由,且婚姻狀況屬于個人信息,在不影響王柔的履職行為情況下,未如實披露婚姻狀況并不構成對公司的欺詐。公司在王柔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以案說法
隱婚不是解除
勞動關系合法理由
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陳劍律師表示,我國憲法規定婚姻自由,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不愿意招聘未婚女性,或者說沒有生孩子的已婚女性,是因為用人單位擔心為女性員工休產假支付全額工資,導致職場出現許多隱婚族。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隱婚而解除勞動關系,隱婚沒有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用隱婚作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理由,就要為自己的違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付出違法成本。另外,在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和《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均規定,用人單位招聘所設定的“女性未婚”條件系違法行為,屬于無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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